本報記者 霍仕明 張國強
記者今天從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曾經轟動一時的廣州律師馬克東被控詐騙黑幫老大一百萬元的案件于本月22日有了一審判決結果:被告人馬克東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金50萬元以及追繳個人非法所得。
據被告人馬克東的辯護律師透露,馬克東在接到判決后,立即決定要提起上訴,目前正在準備上訴書。
法院:罪名成立應予懲處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初,宋鵬飛、趙文剛等人在廣州市因涉嫌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公安機關抓獲,時任廣州市匯明律師事務所主任的被告人馬克東接受委托,作為趙文剛的辯護人,為其辦理了取保候審。
被取保候審后,趙文剛聘請廣州三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邱某等二人作同案犯宋鵬飛的辯護律師,并由趙文剛支付律師費人民幣1萬元。
后趙文剛又找到被告人馬克東,請其為其他同案犯,包括宋鵬飛進行辯護,并提出由被告人馬克東在司法機關斡旋,為宋鵬飛減輕罪責。
被告人馬克東在了解了宋鵬飛病情后,認為可以按法律程序對宋鵬飛中止審判。但其未向趙文剛說明此情況,而稱其認識正在審理宋鵬飛案的廣州市中院相關審判人員,可以利用此關系幫宋鵬飛逃避刑事處罰,從而取得了趙文剛等人的信任,并向趙文剛索要人民幣100萬元作為費用。
趙文剛首付給被告人馬克東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馬克東指派本所的其他兩名律師,并找到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曹某為趙文剛案的三名同案犯作辯護人,并支付曹某人民幣5000元。
在辦理此案過程中,宋鵬飛的辯護律師邱某發現宋鵬飛符合中止審判的條件,便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對宋鵬飛中止審判的申請,并獲得批準。被告人馬克東在得知這一情況后,對趙文剛予以隱瞞,在法院中止裁定下達之前,向趙文剛催索尚未給付的人民幣70萬元。
在取得了100萬元后,被告人馬克東并未將款項交由律師事務所入財務賬戶予以分配,而是將其揮霍。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克東為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采用虛構認識審理宋鵬飛案的人民法院相關審判人員,并可借此關系為宋鵬飛減輕罪責,需要“費用”的事實,隱瞞經其他代理律師通過正常申請程序,宋鵬飛已被人民法院批準中止審判的事實真相,先后兩次從被害人處獲取人民幣100萬元。除其中5000元用于為宋鵬飛案的其他同案犯再行聘請律師外,余款被其揮霍。被告人馬克東的行為構成了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辯護人:無罪辯護意見未被采納
此案在2007年9月10日,在營口市站前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人馬克東和其他兩位辯護律師均發表了無罪的辯護意見。
馬克東辯稱,一是公安機關辦案程序違法,因為本案當事人宋鵬飛、趙文剛并沒有報案,公安機關無權介入沒有糾紛的委托合同。二是本案的事實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辯護律師首先認為,此案在偵查、起訴及審判階段,都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因為,馬克東涉嫌詐騙一案,起訴書明確指出其涉嫌犯罪地在廣州市,而馬克東的居住地也在廣州,按刑訴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馬克東一案,應由廣州市有關法院審理。
辯護律師還認為,馬克東收取的100萬元費用屬律師代理費,雙方已形成了合同關系。馬克東收取律師費后,本人以及所屬律師事務所履行了對宋鵬飛的合同義務。收費后沒有入賬,這僅是律師執業中的違規行為,而非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的表現。
對于上述辯護意見,法院認為除法律規定的“告訴的才處理”的案件外,公安機關在發現了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即應當立案偵查,故不存在違法辦案。站前區法院對此案的管轄亦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100萬元并非是被告人辯稱的“律師費”,而被告人趙文剛亦是在相信被告人馬克東有能力在司法機關找人疏通關系幫助宋鵬飛減輕罪責的情況下,向被告人支付了相應款項。其行為特征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犯罪的意見,不予采納。
法律專家:不構成犯罪但應按違規違紀處罰
此案引起了全國律協的關注,全國律協曾邀請國內多位著名專家出具了一份專家意見書,該意見書認為,馬克東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但確有違規、違紀之處。
據悉,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銘暄、北京大學教授陳興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田文昌、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江禮華、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張泗漢等15名專家學者參與了論證。
意見1 兩大理由不構成詐騙
與會專家在詳細分析該案材料的基礎上認為,根據本案證據情況并結合律師行業法律服務的特征來分析,馬克東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律師提供了法律服務
首先,馬克東的律師身份是真實合法的,不屬于他人假冒律師身份而行騙。
另外,馬克東確實為宋鵬飛等人提供了相應的法律服務。至于這些法律服務的方式,是直接的或是間接的,是本人提供的或是委托、指派他人提供的,并不能改變“提供了法律服務”這個基本事實,至于提供法律服務的質量如何,也與“有無提供法律服務”不是一回事。
委托人的目的實現了
馬克東接受委托并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之后,委托人宋鵬飛、趙文剛等人達到了預期目的。其間,雖然除了馬克東之外還有別的律師提供了法律服務,但這種多因一果或者難以說清因果關系的現象,并不足以否定馬克東提供法律服務的事實和效果。
馬克東提供了法律服務,再加上委托人的委托目的也實現了,因此,馬不構成詐騙。
意見2 違規違紀應受處罰收費過高違反執業規范
該份專家意見書同時指出,本案中馬克東的執業行為確實存在一些問題,如,收取律師費未入賬未開發票,沒有保存好委托協議以至于至今查無實據等。毋庸置疑,這些行為確有違規、違紀之處。但無論是“私自收費”還是“收費過高”,都屬于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范疇,不能認為收費不規范或私自收費就構成詐騙。
不構成犯罪但應處罰
關于馬克東聲稱“與法官很熟、有關系”之類的夸大之詞,專家意見書認為,在其“以真實身份提供法律服務”這一基本事實客觀存在的前提下,即使確有其事,也不能改變其履行協議的既成事實,當然就不能認定其虛構事實。“夸大其詞”與“虛構事實”不能混為一談。
但是,案件中反映出的這些問題,應當引起律師管理機關和行業協會的關注,在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前提下,依照律師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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