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如果您不“常回家看看”,很可能會觸犯法規(guī),要受法律制裁。6月2日,遼寧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fā)布一號公告,就《遼寧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面向社會征求意見。(6月4日新華網)
遼寧有關方面想把子女看望父母納入法規(guī),形成制度,出發(fā)點無疑是好的,是想營造一種尊老敬老的社會氛圍,對人們的道德起到一種引導和匡正的作用。但是,由于這樣的法規(guī)不具可操作性,極易流于形式。試想,經常回家看看,究竟多長時間為經常,是一周,還是一月,還是一年?對那些在外打工的子女,為了生計,常要一兩年才能回一次家,他們不回家看望父母是否屬于違法違規(guī),再說,即使回家,也只是走走形式,做表面工作,這樣的看望又有多少作用?
如果將子女經常回家看望父母納入法規(guī),勢必要明確責任人,監(jiān)督人,法律責任。如果子女回家看望父母,都要登記造冊或是請鄰居、單位人員作證,演變到這一地步,只能是社會的倒退,人類的悲哀,而并不是社會的文明進步,老人也難以感受到權益保障。
中華民族有敬老愛老的優(yōu)良傳統(tǒng),社會也不乏典型模范人物,大孝至愛謝延信當是其中杰出的代表。經常回家看看,是子女對父母孝敬的表現(xiàn),也是應當履行的責任。但是這種孝敬絕不是如“1+1=2”那么簡單的事,這種責任除了經濟贍養(yǎng)之外,很少可以靠法規(guī)條文能完全列出的。當事人是否從內心感恩父母,是否履行了精神贍養(yǎng)義務,重在憑自己的良心和自覺。
看望父母,應當是公民私人領域的事情,這類事情最好還是用道德來約束,用公序良俗來調整,法律法規(guī)不要硬摻和。也許,用法規(guī)調整家庭中的此類關系,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但是,對這一部法規(guī)在執(zhí)行中可能會遇到哪些問題,制定者在當初就要考慮到,如果考慮不周,監(jiān)督不嚴,執(zhí)行不力,再好的經也會被念歪,如果這樣的話,受傷害的就不僅是父母,還會有民眾的良知、社會的倫理、國家的法律。
好在遼寧省這個想法只在征求意見階段,并未正式生效,因此,我要如實表達出我的心聲,我反對將常回家看看納入法規(guī)。(葉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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