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體的工作中,很多事情是約定俗成的,只要考慮到對大局有利,對長遠發展有利,讓局部作些犧牲,都是允許的。這種現象現在到處都是。”5月12日,安徽省黃山市政協原副主席吳洪明(副廳級)在該省蕪湖市中級法院的法庭上,為自己涉嫌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6800余萬元經濟損失的行為振振有詞地開脫道。
吳洪明所說的“約定俗成”,實際上無非就是想表明,只要為了招商引資的需要,為了所謂地方經濟發展大局的需要,很多時候都可以擅自超越職權,違反規定處理公務。正是由于秉持著這樣一種荒唐的邏輯,吳洪明在安徽省另一個地級市——蚌埠市任職期間,作為分管土地、規劃、城建、企業等工作的副市長,在兩起土地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違規審批,給國家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他也因此成為安徽省近年來由于涉嫌瀆職犯罪而受到檢察機關查處的最高級別官員。
1 一個草率“同意”讓開發商省掉400萬
2001年,安徽省蚌埠市空壓機一分廠(即“北空壓機廠”)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2002年6月20日,江蘇省無錫市永德房地產公司以2310萬元價格競拍取得該廠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后,在蚌埠注冊登記設立了蚌埠市長隆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隆公司”),準備在該宗土地上開發建設“陽光水岸”住宅小區。
然而在開發過程中,長隆公司發現面臨不少問題,主要是拆遷費用大量增加、當初所競拍的土地面積計算不合理等等。為降低開發成本,長隆公司于2002年8月21日向蚌埠市中市區后更名為蚌山區政府遞交了《關于北空壓機廠房地產開發問題的報告》,要求在拆遷中享受棚戶區政策。棚戶區政策是一項能夠減免有關規費的優惠政策,按照蚌埠市政府出臺的“蚌政辦(1999)38號”文件的規定,蚌埠市在城市建設中只有37個地段可以享受此優惠政策。
兩天后,中市區政府將該報告轉呈蚌埠市政府。過了幾天,時任蚌埠市副市長的吳洪明在報告上面批示“請國土局會同規劃局閱處”。2002年9月20日,時任蚌埠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的劉國華(另案處理)簽批了“蚌國土資(2002)160號”文件,提出了“請政府批準享受‘蚌政辦(1999)38號’文件規定的棚戶區改造二檔規費優惠政策”的建議。按照這一優惠政策,長隆公司開發的“陽光水岸”小區能夠免收城市綜合配套費、教育附加費、新墻體材料發展基金,并減半收取白蟻防治費等費用。
對于蚌埠市國土資源局的這一意見,吳洪明雖然明知“陽光水岸”小區不屬于棚戶區政策規定的范圍,仍揮筆簽批上“同意”二字。此后,有關部門根據吳洪明的批示,陸續為長隆公司開發的“陽光水岸”項目減免了本應征收的相關規費計人民幣399.8萬余元。
案件庭審中,對于檢察機關的這筆指控,吳洪明似乎頗感“委屈”。他辯解說,長隆公司提出的問題實實在在,作為政府你不可能不管,不可能不拿出一個解決問題的辦法來,否則你就是一個不負責任的政府,也與安徽省委、省政府提出要為招商引資創造寬松的環境的要求不相符。“更何況我的決策也不是空穴來風,是在基層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提交的正式報告意見基礎上作出的。你總不能說市政府可以不相信區政府的報告,可以不相信國土局的報告吧?”這位違規決策者竟然還如此底氣十足!
2 一次強行“變通”讓國家損失6400萬
雖然這一次所造成的近400萬元的損失已經相當驚人,但吳洪明在后來處理一起土地出讓過程中的違規決策時所造成的損失更讓人觸目驚心!
2003年4月22日,蚌埠市國土資源局和安徽銘基金諾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基金諾公司”)簽訂了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將位于蚌埠市涂山路南側、延安路東西兩側面積362848平方米的地塊出讓給銘基金諾公司,由該公司用于商業開發,出讓價格為每平方米1020元,總地價為3.7億多元。合同還約定土地出讓金分四次支付,至2005年3月1日前全部付清。
2003年12月,在交納了前兩期土地出讓金后,銘基金諾公司取得了該地塊東西兩側的部分土地使用權及使用證,面積分別為101867.169平方米和79552.92平方米,并投資開發“華夏第一街區”項目。此后銘基金諾公司因資金困難沒有交納剩余的土地出讓金。2005年10月,該公司董事長陳某提出,由政府收回土地或者引進別的公司開發。經新城區管委會聯系,福建省廈門市寶龍集團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龍公司”)有意開發此地塊。
按照有關規定,如果要再引進別的公司來開發,首先必須由政府將土地收回,再根據新的土地評估價格將其出讓給新引進來的公司。然而也許是招商引資心切,抑或是“從大局考慮”,吳洪明卻指示采取“變通”的方法,迅速將這塊土地直接由銘基金諾公司轉讓給了新引進的公司,盡管銘基金諾公司沒有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2005年12月初,吳洪明帶領蚌埠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劉國華等人前往廈門寶龍公司總部進行考察。在廈門,吳洪明決定由寶龍公司接手開發該地塊,同時要求于2005年12月18日在蚌埠舉行簽約儀式。
2005年12月12日,為解決寶龍公司用地問題,吳洪明主持召開關于銘基金諾“華夏第一街區”項目土地問題專題調度會。會上,新城區管委會總工程師柏京提醒說,銘基金諾公司只取得東西內環的土地使用證,外環沒有土地證而不能轉讓。但是吳洪明壓根就聽不進去,仍然拍板讓新城區管委會與國土局密切配合,采取“變通”的方法限期完善轉讓所需的各種手續。
會后,按照吳洪明的要求,新城區管委會于2005年12月13日與銘基金諾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新城區為該公司墊付剩余土地出讓金;銘基金諾公司將延安路東側面積為192312.06平方米的土地(折合288.47畝),按原土地出讓價格(每平方米1020元)轉讓給指定的受讓方寶龍公司。第二天,新城區管委會用自有資金4400余萬元,采取“代收代付”空轉的方式,經多次往復轉款,造成了銘基金諾公司已交納辦理剩余土地使用權證所需的土地出讓金1.91347億元的假象。
2005年12月18日,銘基金諾公司與寶龍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將原銘基金諾公司所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總面積為192312.0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寶龍公司,轉讓價格仍為2003年4月22日銘基金諾公司與蚌埠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價格。同日,新城區管委會與寶龍公司簽訂投資了協議書。
這一切終于在吳洪明給定的時間表內,以火箭式的速度如期“偷渡”成功。
2005年12月22日至2006年5月23日,寶龍公司分6次交納了1.9億多元的土地出讓金,并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后經評估認定,該宗地塊中被違規轉讓的90445.05平方米土地,其時每平方米價格已升至1729元,比原先的每平方米1020元升值了709元,這樣,僅此次違規轉讓,就在土地出讓金上給國家造成了6412.54萬余元的經濟損失。
3 做官一路,銅臭一地
吳洪明系黃山市人,今年54歲。履歷表顯示,吳洪明曾擔任安徽省旌德縣委副書記、黃山市徽州區委副書記及區長等職務。1993年3月起歷任歙縣(隸屬于黃山市)主持工作的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1998年2月任黃山市副市長。2001年12月,調任蚌埠市副市長。2006年2月,當選為黃山市政協副主席。
2007年6月,安徽省檢察院在指揮查辦蚌埠市土地系統瀆職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了有關線索,隨即對吳洪明進行了立案查處。同年7月3日,吳洪明被執行逮捕。今年4月1日,蕪湖市檢察院將吳洪明提起公訴。
除了指控吳洪明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外,檢察機關還指控吳洪明于1994年11月至2007年3月,在擔任歙縣縣長、縣委書記,黃山市副市長,蚌埠市副市長,黃山市政協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逾百萬元。根據起訴書的指控,記者注意到,吳洪明受賄犯罪時間跨度長、次數多,前后有十余年之久,達59筆之多,而且從江南老家收到淮河岸邊,又從江北“殺”回江南。一路做官,一地銅臭。不僅如此,其受賄的名目繁多,從干部的提拔升遷、工作調動,到廣告及工程業務承攬、房地產開發等等,不一而足。行賄者包括機關單位、同事、下屬、老鄉甚至親戚。吳洪明基本上是來者不拒。他收了別人錢財之后,絕大部分都為行賄人謀取了實際利益,包括違規謀取利益,從而給國家造成了經濟損失。
曾經有一段時間,吳洪明對自己的受賄行為也進行了“捫心自省”,不料他得出的結論卻讓人大跌眼鏡:“自己把收受他人的財物,簡單地看成是親戚朋友之間的交往,是為了上下級之間搞好關系。”對于一個高級領導干部來說,悟出如此之“道”,不能不說是一種悲哀!看來真的必須如其在庭審的最后陳述中所言:“今后必須刻苦地進行服刑改造,并用認真改造的血汗,來洗滌自己靈魂的骯臟,來贖自己的罪。”
4 對瀆職犯罪應“零容忍”
據介紹,吳洪明自案發以來,幾乎很少為自己前后兩次濫用職權所造成的嚴重惡果而自責,倒是對于自己受賄的行為作過一些不痛不癢的懺悔(見今日本報六版)。這種認識和心態,在當下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非常典型。
“存在的并不代表著合理,約定俗成并不就是合法。”吳洪明案件的公訴人、蕪湖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梁英斌在分析吳洪明案件教訓時,著重批駁了這樣的心態。他說,當前在大發展的前提下搞招商引資,一些地方政府有著許多約定俗成的做法,其中不少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一些官員因此而受到懲處,竟然還覺得內心不平衡。吳洪明案件就是其中的典型。
查處吳洪明案件的組織指揮者之一、安徽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陳曉燕對此也感觸頗深。她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社會公眾,特別是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有些地方和部門領導干部,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嚴重危害性,以及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知程度還不夠高。這是造成當前相當多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的主要原因。而正是這種“泛容忍”客觀上縱容了更多吳洪明們的不斷涌現。“如果說反貪針對的是官員為官從政的底線——是否廉潔——的話,那么反瀆‘反’的則是權力是否被濫用,也就是說,作為政府官員,你不能越過紅線去行使權力,否則就有可能像吳洪明一樣,觸犯了法律的‘高壓線’。”陳曉燕說。
合肥市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副組長、市紀委副書記張東平非常贊成這一判斷:“我們以往講職務犯罪,大家印象當中都認為只是說經濟犯罪,其實不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不該為的亂作為,該作為的不作為,其行為也可能構成犯罪。這在許多領導干部中認識還不是很到位,他們有的甚至還對此抱有同情。”他因此提醒各級公務人員:不管你是為了招商引資也好,還是為了促進經濟發展也罷,都決不能闖紅燈,一闖紅燈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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