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航空公司北方分公司的飛行員范國華因故欲辭職,但航空公司表示要在其支付培訓費、違約金等277萬元后才放人。無奈之下,范國華到法院起訴。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日前判定范國華應賠償航空公司違約金、培訓費共計157萬元。
1992年,范國華從部隊退伍,被南航北方分公司(原北方航空公司)招收從事飛行員工作。經過十余年的努力,成長為一名出色的飛行員。2006年8月3日,范國華向航空公司提交辭職報告,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但未能如愿。
航空公司表示,范國華成為一名出色飛行員,這期間的所有費用都是航空公司為其支付的,按照相關規定,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該賠償單位的招錄和培訓費用共210萬元。而根據公司與他簽訂的勞動合同,如在合同期內單方違約,還需賠償不超過本人解除合同前12個月工資的違約金,因此范國華需賠償違約金17萬余元。同時,航空公司培養飛行員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和成本,范國華單方辭職給公司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因此還應賠償50萬元。
對于航空公司提出的索賠要求,范國華無法接受。2007年9月4日,他向遼寧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同年12月27日,仲裁委裁決范國華向航空公司支付227萬余元才可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范國華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本案訴爭焦點為飛行員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航空公司經濟補償的金額多少問題。民用航空器駕駛員作為特種行業,其用人單位需支付大量的資金用于駕駛員的培養及日常培訓,因范國華在來航空公司之前已具備飛行員駕駛資格,所以不必向航空公司支付70萬元初始培訓費。但其在航空公司工作15年,應支付后續培訓費,按民航總局文件規定最高10年的補償標準計算,應支付140萬元。同時,范國華應支付違約金17萬余元。
法院還認定,航空公司其余的賠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范國華在賠償上述157萬余元后,雙方解除勞動合同,航空公司為范國華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記者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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