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身為執法人員,蘭州市公安局經偵民警思登建不僅幫犯罪嫌疑人說情脫罪,還指使妻子楊春玲冒充中央領導夫人、兄長思登明冒充中央領導受賄82萬元之巨。昨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庭審中,思登建、王道源(系思登建合伙行騙的同伙)、思登明、楊春玲4名被告人相互推諉罪責,否認檢察機關的受賄罪指控。法庭將對此案擇期宣判。
案情:冒充中央領導行騙索賄
2006年4月4日,西固區柳泉鄉的柏某因涉嫌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其妻陳某欲向上級申訴和辦理取保候審。4月下旬,陳某通過熟人介紹,認識了身為蘭州市公安局經偵民警的被告人思登建。思登建答應幫忙后,約請被告人王道源共同商定如何為柏某說情及取保。隨后,在酒店接受陳某及其親屬的宴請,席間陳某送給思登建、王道源現金12萬元。后思登建找公安部門的相關領導說情遭到拒絕。
2006年4月底,被告人思登建、王道源又以到北京找有關領導說情需花錢為由,讓陳某準備現金50萬元。2006年5月5日,被告人思登建、王道源指使被告人楊春玲冒充某中央領導的夫人,在北京全聚德酒店接受陳某賄賂20萬元;指使被告人思登明冒充某中央領導在北京飯店接受陳某賄賂30萬元。
2006年7月,被告人思登建、王道源又以柏某一案需向省上領導送禮為由,在通渭路某咖啡廳收受陳某賄賂現金20萬元。
案發后,從被告人楊春玲處追回贓款33.5萬元,從王道源處追回贓款1萬元,從其他涉案人員處追回贓款5萬元,合計39.5萬元。
庭審:親人朋友當庭互“咬”
在公訴人宣讀了事實清楚的起訴書以及列舉了確鑿的證據后,4名被告人均將罪責推諉于同案的其他人,極力為自己開脫。例如在北京飯店由思登明冒充中央領導受賄30萬元的案情,思登明推說自己完全不知情,是弟弟思登建叫自己去北京飯店見一個朋友,后王道源領著行賄人陳某前來“嘮叨”上訪的事,至于裝有30萬元現金的包,自己從沒見過。
而對此思登建卻說,約哥哥思登明來北京飯店后,自己就去王府井逛街了,對后來王道源是否帶人來見思登明并行賄的細節并不清楚。只知道事后王道源說又接受了30萬元的“辦事費”。
可這一情節在王道源口中,卻有了第三個版本。稱自己領了陳某及其家屬到北京飯店后,向冒充中央領導的思登明說明了陳某上訪的事由,并將裝有30萬元行賄款的包放在了思登明身旁的茶幾上。離開北京飯店后,思登建電話告訴自己說“東西”已收到,并由楊春玲存到了銀行。
為推諉罪責,思登建、思登明、楊春玲當庭悔供,多處推翻自己在公訴機關的供述。這令案情變得更為復雜,讓接下來的法庭取證和法庭辯論階段花費了整整4個多小時的時間。
控方:代收賄款也是受賄
根據《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負責本案主控的蘭州市人民檢察院的歐陽福生檢察官認為,被告人思登建身為國家機關公務人員,利用上下兩級公安機關的行政隸屬關系業務、業務領導關系、以及相互間的影響關系等工作上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陳某賄賂82萬元。并積極托關系、找熟人,用部分賄賂款請客送禮,企圖干擾司法辦案,嚴重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綜觀全案,思登建在主觀故意支配下,為托人說情而采取多種辦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道源接受思登建的邀請,積極參與本案全過程,二人相互勾結,在受賄犯罪中起了主要的作用,應以受賄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思登明、楊春玲在思登建、王道源的指使下,冒充中央領導及其家屬,在明知是對方行賄的情況下,分別收受陳某賄賂款30萬元和20萬元,幫助思登建和王道源完成了收受賄賂的行為,屬于思登建、王道源受賄罪共犯。
庭外視點
不能讓金錢“左右”法律
任何人犯罪都不是偶然的,都有其深層次的思想根源。作為公安民警的思登建和作為一名黨員的王道源,之所以走上受賄犯罪的道路,除了貪得無厭迷戀金錢的本性外,也錯誤地看待了國家機關中存在的個別腐敗現象,置司法機關的公正于不顧,認為金錢是萬能的,企圖不惜花費巨額金錢“左右”法律,結果卻將自己送上了不歸路。同樣,作為行賄人的陳某,也妄想用金錢的力量為已犯罪的丈夫開脫罪責,最終落得雞飛蛋打,血本無歸。由此,檢察官告誡那些迷信金錢萬能的人,法律是公正的,金錢永遠不能褻瀆法律的尊嚴。(記者李常禎張帆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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