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涯網上一則求捐肝源的帖子引來眾多網友的關注,但回帖率最高的不是網友們的評論,而是一則“有償捐獻”器官的小廣告。昨日,重慶志同律師事務所陳昊律師警告稱,“有償捐獻”器官是一種違法行為。
前天下午,記者在天涯網一則求捐肝源的帖子上看到一則跟帖:“本人長期與醫院合作,現急需要A、B、O三種肝源和腎源,要求男性……”發帖的是一個名叫“真實可靠”的網友,帖上留有3個QQ號和1個手機號碼。昨日下午3時20分,記者撥打了這個手機。
接電話的是一個自稱林姐的女子。她告訴記者,提供肝、腎源的男性身高必須在1.70米以上,體重最少要達到62公斤,28歲以下。條件是:先通過傳真,提供血常規、肝功能、乙肝五項及彩超等4項檢查結果。“覺得你合格了,公司會主動聯系,并報銷往返及食宿費用。”
“來醫院后,還要做3000元-4000元的詳細體檢,合格后公司會盡快幫你聯系患者。”她肯定地告訴記者,“移植手術開始后半小時,公司會主動將紅包存入你的賬戶。”
“多少錢?”記者追問。
“約5.5萬元。”
“需要簽合同不?”
“不要,信譽我們可以保證。”
“我覺得好像還是在買賣肝、腎等器官,是違法吧?會不會遭喲?”記者問。
“你放心,我們公司做中介也不是一兩天了,各方面關系硬得很!”她說罷,匆匆掛斷電話。
“這種所謂有償捐獻肝、腎,其實就是變相買賣人體器官,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志同律師事務所陳昊律師稱,根據法律規定,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將由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交易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醫療機構參與上述活動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該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醫務人員參與上述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據職權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如果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三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也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羅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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