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心底里說,我一直希望周正龍的華南虎照片是真的,因為華南虎是中國特有的虎種,據說是中國第一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倘若真的發現華南虎在陜西的存在,這是一件值得國人好好慶祝的大事。然而,偏偏有人無中生有,制造出假虎照;偏偏有人認定虎照是真實的,并對造假者獎勵2萬元。這其中的玄機是十分清楚的:可以借此向國家申請保護區,并獲得巨大的經濟資源。
如今,虎照的真假已經水落石出,陜西省政府宣布虎照為假,周正龍涉嫌詐騙罪,已被提請逮捕,所獎勵的2萬元被撤銷;陜西省林業廳的一眾官員被罷免官職。雖然,虎照事件的后續還會存在,但我們已經可以歡呼:這是廣大民眾追求“誠信”的勝利,也是媒體發揮監督功能的重要實踐。
但是,對周正龍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妥當呢?這個問題一直縈繞我的心頭,揮之不去。我雖然十分鄙視周正龍的造假行為,但是,我對周正龍是否構成詐騙罪一直心存疑惑,覺得有必要就這些疑慮尋求大家的指點。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學原理,周正龍要構成詐騙罪的關鍵在于其客觀方面。首先,周正龍必須有欺詐(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行為。從其用假照上報林業廳的行為看,勉強可以構成之。其次,被害人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這一點尤其值得爭辯。爭辯之一就是當周正龍用假虎照去蒙騙林業廳時,林業廳是否產生了錯誤認識呢?答案未必是肯定的。也許,周正龍上報之時,林業廳的某些官員立即從中嗅到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并且在疑點重重的情況下用所謂的“專家鑒定”證明虎照是真實的。也就是說,林業廳極有可能并沒有因周正龍的虎照而產生“錯誤認識”,此時,周正龍已經成為林業廳某些官員利用的工具而已。如果是這樣,假照的罪魁禍首就應該是這些官員。爭辯之二是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后,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我不知道當時林業廳是否有“發現華南虎,獎勵××元”之類的懸賞廣告。據周正龍自己交代,2006年他作為華南虎調查隊向導時,有幾個專家對他說,只有拍到華南虎,就獎勵100萬元。如果這就是周正龍實施詐騙罪的動機,那么,周正龍又如何知道林業廳會真的獎勵其現金呢?可能的說法是他去林業廳碰碰運氣。如果林業廳僅僅是授予周正龍一面錦旗,表彰其發現華南虎的事跡,那么,周正龍照樣會因為林業廳宣布有華南虎的存在而有名有利,則其結果又是如何呢?如果周正龍是希望借假照騙取100萬元獎賞,那么,2萬元的獎金是否可以說周正龍所希望詐騙100萬的行為屬于未遂行為呢?
有沒有可能存在如某些網友所說的這樣一種情況,即周正龍伙同林業廳的某些官員共同實施詐騙行為,通過制造有野生華南虎的假象來向國家申請保護區和專門款項?這也是一個非常脆弱的假設。陜西省林業廳曾與周正龍一起去國家林業局匯報此事,國家林業局也決定組織專家赴當地進行野生華南虎資源狀況的專項調查。因此,國家林業局如果在調查后決定批準設立保護區和提供專門款項,事件就已經超出了詐騙罪的范疇。退一萬步說,如果此案中存在共同詐騙行為,則只提請逮捕周正龍也是有問題的。
周正龍的行為值得譴責,但是,周正龍也是地方經濟利益的犧牲品。我們譴責周正龍,更應該譴責那些官員,是他們攪渾了一池水,演了一場“顛覆誠信”的丑劇。因此,有關部門不能動不動就說周正龍構成詐騙罪,而應當講究法治精神,拿出確鑿的證據來。我想,周正龍將會持續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而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也在人們的關注之中。
(作者顧敏康為香港城市大學教授,本文摘自法律博客,鏈接地址:http://mkgu2003.fyfz.cn/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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