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提示
女貪官入了獄卻贏了名譽權官司,顯示了每一個公民的正當權利都不容侵犯。此外,私生活只是腐敗現象的一小部分,媒體如果過于糾纏私生活細節,往往會忽略腐敗背后深層次的原因,從而削弱了報道反腐新聞的真正目的
“本院認為,尚軍作為公眾人物,理應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但新聞報道不能超出法律允許的界限,更不能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為由侵犯其名譽權。尚軍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其作為公民的名譽權仍受法律保護。”讀到判決書中的這一段,正在服刑的安徽省衛生廳原副廳長尚軍,禁不住泣不成聲。
這份長達12頁的判決書,尚軍看了許多遍。日前,合肥市蜀山區法院對其狀告湖北某雜志作出判決,判令該雜志向尚軍賠禮道歉,同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因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該起案件已經超過了案件本身的價值,罪犯名譽也受保護,成為罪犯權益保護的一個樣本。
罪犯的公民權利受法律保護
尚軍在任安徽省衛生廳副廳長前,一直在阜陽工作,官至市委副書記,是阜陽腐敗案件中的高官之一,因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尚軍案發后,她成了新聞的焦點。湖北某雜志刊出《傍上兩個“副省”,為何保不住她的亨通仕途》一文。該文以“丟掉自尊‘傍’領導,一心一意向上爬”、“權欲熏心不知足,以色為本攀高官”等加粗醒目的標題,用大幅筆墨渲染尚軍私生活問題,以增強“可讀性”,稱尚軍為了自己的“仕途”,憑借幾分姿色,傍上了兩位副省級高官,等等。文章刊出后,全國乃至國外眾多媒體先后以“女高官的桃色新聞”等為標題,進行轉載、轉播。
2007年1月,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尚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0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財產達98萬余元,遂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但判決書中并無尚軍以色謀權的內容,也無尚軍在“審查期間交代自己與他人的特殊關系”的內容。
有了這份判決,尚軍以侵犯自己名譽權為由,將刊發此文的湖北某刊物起訴到了法院。在起訴書中,尚軍稱,該文采取捏造事實、混淆是非的手段,以所謂“以色謀權”為主線,對其進行惡意誹謗和人身攻擊,侮辱了她的人格,在社會上給她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直至今日,她時常精神恍惚,無地自容,真想一死了之。報道不僅給其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傷害,同時也傷害了她的家人和親友。
“我雖然辜負了黨的培養,走上了犯罪道路,但我的人格和名譽是受法律保護的。”尚軍說,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一是為了自己的人格尊嚴,再就是不能因為這篇不實報道讓自己的孩子、親友在生活和工作上背負難以卸載的“羞辱”。
法院審理認為,尚軍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其作為公民的名譽權仍受法律保護。湖北某雜志對于署名“丁香、小鐘”的《傍》文中有關虛構尚軍“以色謀權”的情節,沒有證據,也不能證實對《傍》文予以了審查核實,侵害了尚軍的名譽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于服刑人員尚軍名譽侵權案的判決,人們給予了積極評價。他們認為,判決充分體現了即使獄中服刑的罪犯,其人格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女貪官入了獄卻贏了名譽權官司給我們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律和道德教育課,警示我們在人權、人格面前不容肆意妄為,每一個公民的正當權利都不容侵犯。”
反腐新聞的“桃色化”應當警覺
在答辯中,該雜志稱“尚軍作為地方官員,是公眾人物,即使報道有出入,也應當容忍。”
安徽省社科院新聞所研究員胡從發認為,新聞報道是滿足人們知情權的重要途徑,但也承擔著客觀真實報道新聞的義務。杜撰問題官員的桃色新聞,隨意暴露個人隱私是當前新聞行業的一股不良之風,這股不正之風降低了新聞行業的品格。“事實證明這樣的‘桃色新聞’過度被渲染、放大,弄虛作假,違背新聞規律,只能帶來一時的名利,最終將被讀者厭棄,甚至陷入侵權違法的風波之中。”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尚軍名譽權案從另一個角度警示一些為追求所謂轟動效應,而忽視客觀真實,甚至靠‘杜撰新聞’來吸引讀者眼球的新聞取向,應當吸取教訓。”胡從發說,近些年來,一些對貪污腐敗新聞的報道開始越來越傾向于“桃色”,很多媒體也熱衷于轉載官員的“桃色新聞”。為了吸引讀者的眼球,為了讓細節更“生動”,有的媒體甚至不經調查核實,或是任意杜撰事實,或是對坊間傳言進行隨意加工制造,嚴重地傷害了新聞的公信力。比如在《傍》文中,虛構的“細節”仿佛是作者身臨其境,稍加分析就可判斷虛實,而且像“狐貍精”、“鬼蜮”等帶有侮辱性的言語都能使用,除了對罪犯的權利不尊重以外,主要還是因為追求所謂的轟動效應思想在作祟。
“應當承認,很多貪污腐敗官員的私生活確實存在‘桃色’現象,對這些有憑有據的‘桃色’事實進行報道無可厚非,也應當注意分寸。”一位紀檢官員說,對腐敗現象報道的最終目的是懲惡揚善、警戒后人,促進政府的廉政作風建設,“畢竟私生活只是腐敗現象的一小部分,過于糾纏私生活細節,往往會忽略腐敗背后深層次的原因,從而削弱了報道反腐新聞的真正目的。”(記者 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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