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王超(化名),兩年前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銀行7884元,兩年后,7884元欠款已經變成35478元,昨天(3日),為了催促王超還款,南京銀行將他訴上法庭——南京白下區(qū)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此案。
都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連王超自己都覺得這場官司他輸定了,誰知,庭審過程中卻忽然峰回路轉,王超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直言:35478元,是由本、息、復利、滯納金四部分組成,本和息,應該還,但復利和滯納金,銀行都不該收,尤其是“滯納金”,銀行是根本無權使用這一術語的。
記者隨后采訪南京大學法學院邱鷺風教授,她明確表示支持律師的觀點,她說:“信用卡欠款‘利滾利’是許多銀行遵守的行規(guī),但它其實就是霸王條款。”
法庭辯論 復利和滯納金到底該不該收
嚇了一跳 成被告才知欠下3.5萬
王超被銀行起訴的原因,是他在2006年1月,用信用卡透支7884元。這筆錢拖了兩年一直沒還。對此,王超的解釋是,不還錢是因為銀行沒及時提供對賬單,致使他不能及時了解自己信用卡是否欠款。“兩年里,我沒收到銀行任何方式的催繳。直到近期,銀行提起訴訟,我才得知,欠了銀行一筆錢。”而除去沒收到銀行催繳單這點不談,王超最不能理解的就是為什么當初只欠7884.05元的本金,兩年后就變成了欠款35478.01元!銀行2年期存款年利率不過4.68%,2年期貸款年利率是7.56%,信用卡欠款兩年居然能翻5倍?!”這樣的“利滾利”著實讓王超嚇了一跳。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他聘請了律師。
唇槍舌劍 復利和滯納金都不該收
昨日庭辯,銀行方“義正辭嚴”,欠債還錢唄。但沒想到,被告律師的辯訴令局勢“峰回路轉”。“我們認為原告沒有及時履行通知被告還款,在時隔2年后提出訴訟,目的是謀取高額的復息和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滯納金。我們認為銀行要收,也只能收本金7884.05元以及合法利息7884.05×0.0005×900=3547.82元。”
被告方的訴辯圍繞三方面。
一、銀行未及時向被告提供對賬單,沒有履行通知義務。
王超自2006年1月19日還款后,銀行就沒有及時向王超提供對賬單,致使他不能及時了解自己是否欠款,在近兩年的時間內銀行也沒有用其他方式向他催繳過欠款,所以才造成欠款,對此銀行存在一定的過錯。
二、銀行收取復利違反最高院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計算復利問題的批復》是這樣規(guī)定的:關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計算方法,中國人民銀行《信用卡業(yè)務管理暫行辦法》作了規(guī)定,應當按該辦法規(guī)定的方法計算。該辦法對透支利率的規(guī)定已含有懲罰性質,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當再計算復利。
三、銀行收取信用卡客戶的滯納金,無法律依據(jù)。
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于行政法規(guī)范疇的,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職能的行政機關,在征收規(guī)費的過程中,因義務人遲延交納規(guī)費,而需額外交納的金錢,它被視為行政處罰的一種。也就是說,不屬于行政部門或受行政部門委托的銀行無權收取滯納金。由于雙方均需要進一步交流證據(jù),法庭昨天并未做出判決。
記者調查 欠款“利滾利”是不成文規(guī)定
信用卡欠款“利滾利”,記者使用信用卡多年,對此亦是深信不疑。但昨天的這場庭辯不由也讓記者懷疑,這樣的“利滾利”難道就是應該的嗎?
記者昨天隨機在南京的幾家大銀行調查發(fā)現(xiàn),逾期不還信用卡欠款,老百姓需要支付四塊資金即“本+息+復息+滯納金”,這仿佛已是不成文的“行規(guī)”。比如,在兩家以發(fā)行信用卡聞名的銀行那里,記者看到,信用卡的章程里,都有相關規(guī)定,只不過,一家叫做“滯納金”,一家叫做“延滯金”。
更耐人尋味的是,很多業(yè)內人士也只知道“罰息很重、千萬別欠款”,至于更細的計算方式,則無法一張口就報出了。一家知名股份制銀行的信用卡部人士介紹,“利息是每日萬分之五、也就是年息18.25%。刷卡消費過了免息期,以及通過ATM透支取款,銀行就會收取。”至于“滯納金”,則是按欠款的5%,最低10元計算,時間是按期結算,下一期計算時照前面的“利滾利”。另一家銀行表述類似,不過“滯納金”頭一期只把最低還款額當作本金,第二期則不一樣。舉例來說,頭一期欠款1萬元,最低還款額是1千元。如果持卡人沒還,1萬元先按日息萬分之五收利息,1千元按5%收一期滯納金;到了下一期還沒還,則前面這些統(tǒng)統(tǒng)算作欠款“滾”復利。
“你別問我了,真的很復雜,反正各家都是大同小異。總之你千萬別欠款就是了。”這是一位記者相熟的銀行人士給的回答,一方面令人啼笑皆非,一方面其實也讓人認識到了“行規(guī)”的“威力”。
3大質疑劍指銀行行規(guī)
質疑一“滯納金”銀行沒資格收
說起來,王超的辯護律師、南京熙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健和羅利軍應該算得上挑戰(zhàn)銀行“滯納金”行規(guī)的第一人。
昨天下午,羅利軍告訴本報記者,所謂“滯納金”概念,是屬行政法規(guī)的范疇,它泛指具有行政征收職能的行政機關,在征收規(guī)費的過程中,因義務人遲延交納規(guī)費,而需額外交納的金錢,被視為行政處罰的一種。很明顯,它涉及的雙方主體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它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銀行經過改制上市,成了商業(yè)銀行,跟持卡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民事關系。當持卡人透支,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產生的只是借貸關系,所以銀行沒有權利收取滯納金。”他甚至認為銀行所謂的延期還款要收的“滯納金”,就成了自說自話。
對此觀點,南京大學法學院的邱鷺風教授予以了肯定。她介紹,在以前國有銀行一方面是企業(yè),一方面也承擔著行政機構的角色,制定了一些部門規(guī)則,實際上帶有行政管理職能。但現(xiàn)在銀行都商業(yè)化了,壓根不算行政部門,“滯納金”這種適用于行政處罰權限的“罰金”,銀行自然無法律依據(jù)收取。
那么,是否銀行只要把“滯納金”的表述字樣改成“違約金”,就可以按原來的標準收取同樣的費用呢?羅利軍和邱鷺風都認為未必。羅利軍說,收“違約金”意味著雙方是民事主體,那么是否收、收多少,在合同簽訂之初雙方就要平等協(xié)商,而不是現(xiàn)在銀行高高在上制定出來一個規(guī)定,消費者想辦卡只好簽字同意。邱鷺風則進一步指出,“違約責任”在相關法律中有規(guī)定,是為了彌補非違約方因違約方的違約導致的財產損失,如果沒有造成實際損失,違約方也可以不賠。而且,賠也要本著“公平”的原則。而此案中,王超給銀行帶來的損失究竟是什么呢?客觀地說,就是所占用了1萬元左右的本金和利息,造成銀行2年時間無法對此筆款子再放貸創(chuàng)造收益——銀行貸款利率,2年期的也不過7.56%一年。
質疑二存款單利憑啥還款復利
記者了解到,兩位律師當庭出示的最高院的批復是最高院批復給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的。在這份法復〔1996〕18號、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計算復利問題的批復》里明確:“關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計算方法,中國人民銀行銀發(fā)(1992)298號《信用卡業(yè)務管理暫行辦法》作了規(guī)定,應當按該辦法規(guī)定的方法計算。該辦法對透支利率的規(guī)定已含有懲罰性質。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當再計算復利。”最高院批復的法律效應遠遠大于銀行業(yè)行規(guī),據(jù)此,律師認為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當再計算復利。具體到王超身上,扣除無法律依據(jù)的“滯納金”及復利,王超應該還給銀行本金7884.05元以及合法利息7884.05×0.0005×900,計3547.82元。此說法也得到了邱鷺風的認可。“更讓我想不明白的是,現(xiàn)在,存款是計單利,信用卡欠款,收了高額利息,還要計復利。”羅利軍補充說。這條記者也從銀行業(yè)內人士處得到獲證,居民存款,銀行都是規(guī)定計單利的。
質疑三金融安全不等于保護銀行
“一直以來大家都有個錯覺,以為保護銀行就是保護金融安全。其實根本不是這么回事。”邱鷺風告訴記者,在歐盟、美國,銀行與持卡人的關系是納入消費者權益保障的。而按照消費者保護要求,銀行在制定格式合同時不能侵犯消費者權益,不能用格式合同強化自身利益。她認為,現(xiàn)在信用卡使用規(guī)定中很多“霸王條款”在法律界人士看來簡直匪夷所思,比如竊卡、冒用后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保護金融安全,應該是讓央行建立一個健康合理的銀行監(jiān)管制度。而不是保護銀行的具體業(yè)務。”邱鷺風個人認為,這個案子就該判銀行敗訴。敗訴了銀行才會反思如何提高經營水平,發(fā)展商業(yè)競爭力,而不是靠高額“利差”和罰息過日子。 (記者 馬燕 劉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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