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清鎮市人民法院對清鎮市環境保護局原局長楊貴斌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一審宣判,楊貴斌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原審被告人楊貴斌不服,提出上訴。7月3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依法對上訴人楊貴斌濫用職權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楊貴斌擔任清鎮市環境保護局局長期間,與貴州水晶化工集團、清鎮發電廠、貴州化肥廠等13家企業協商收取排污費,少收取排污費人民幣45,747,899元。
同時查明,楊貴斌在任期間,清鎮市環境保護局先后無償使用涉案企業提供的車輛,并接受排污企業贊助的沙發、電腦、數碼相機等辦公用品。楊貴斌收受排污企業共計人民幣15000元左右的“過節費”。楊貴斌與貴州水晶化工集團董事長姚某商談合作辦廠,楊貴斌出資人民幣150萬元,并負責該廠的經營管理,占有該廠40%的股份。
二審審理認為,楊貴斌作為清鎮市環境保護局局長,明知其無權決定減、免企業應繳納的排污費,也明知協商收費是相關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卻超越職權,擅自與貴州水晶化工集團、清鎮發電廠、貴州化肥廠等13家企業協商收取排污費。在2004年至2006年期間,清鎮市環境保護局少征收排污費人民幣45,747,899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楊貴斌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依法駁回上訴人楊貴斌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鑒于楊貴斌違反規定與企業協商收費,導致國家應當征收的該部分排污費未能及時征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通知和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貴陽市中院向清鎮市環境保護局提出了司法建議,建議該局應對上述企業尚未足額繳納的排污費,及時予以追繳。
針對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漏洞,貴陽市中院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向有關管理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促進其完善制度,規范執法,依法行政。(貴州商報 作者: 張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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