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一段時間的辯論甚至是激烈的爭辯之后,“范跑跑事件”所激起的反應已漸趨平靜,但圍繞這一事件而出現的種種觀點和一些現象倒也是非常值得回味和反思的。
在這一事件中,一個值得深入討論的現象是:當有人批評范美忠的時候,支持范美忠的人多數都會以批評者有“道德專制主義”來替他辯護,認為人們不能夠對個人的“私德”進行集體撻伐,否則就變成了“多數人的暴政”。實際上,當我在課堂上和學生進行交流的時候,也有學生持這樣的看法。這樣的觀點不禁讓我陷入了沉思。為什么在今天的中國,當我們一提到道德的時候,馬上就會想到“道德專制主義”;一提到多數人,立刻就變成了“多數人的暴政”?換句話說,對道德的提倡和高揚為什么就一定是“道德專制主義”?難道不要甚至蔑視道德,道德虛無主義才是我們唯一正確的選擇?我不知道人們怎么會形成這樣兩極對立的思維方式。其實,在道德變成“道德專制主義”,以及大眾成為“多數人的暴政”之間均存在著多種環節,我們應該思考這中間具體哪些環節導致了這樣的結果,而不是籠統地得出這一結論,形成如此片面的思維方式。
思維的片面性不僅僅體現在對“道德”問題的理解上,還在于對一些思想的理解上。在為自己的辯護中,范美忠一直強調要維護人的生命權利,他和學生具有同等的生命權。在這樣的修辭下,人權成為最好的理論基礎,人們要批評范美忠的行為就好像是侵犯了他的人權,而人權在目前我們社會的語境下又是那樣神圣不可侵犯的。這里,我不想多談范美忠的一知半解,他忘記了正是那些提出人權理論的歐洲的思想家們還同時指出,人們要在社會狀態下來實現自己的權利,要在社會的法律、道德和規范等約定下來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利。否則,片面地討論自己的抽象的人的權利無異于生活在“自然狀態”下的野蠻人,是依靠叢林法則并且像狼一樣的弱肉強食。而事實上,每個人都像狼一樣的狀態看起來能夠實現人的權利,但實際上恰恰無法真正實現和保障我們的權利。因為每個人的權利都是天賦的,如果每個人都堅持要以實現自己的權利為先,這樣勢必就會帶來沖突,最后誰的權利都得不到保障。這里面的道理西方思想家們已經講得很多了。所以,西方思想家們一致認為,我們必須要從自然狀態進入到社會狀態,這一轉變的本質就在于,我們的權利必須要在服從社會的法律、道德和規范下而實現和受到保障。這也是西方思想家們的一致共識。否則,我們就又將回到“自然狀態”,回到那種狼一樣的狀態之下。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權利就不再僅僅是“自然”的和“天賦”的,而是人工的,或者說是社會賦予的。我們永遠脫離不了社會和某種社會關系來捍衛我們的權利。近代早期思想家馬基雅維里早就認為,自由是人工的,是人類行動的一種產物,而不是所有人的自然地位的一種準則。因此,一個人是不是自由的不在于他能否隨心所欲地做任何事情,而在于他能否從所存在的可能性中進行選擇。17世紀時,英國的一批思想家如霍布斯、哈林頓與洛克等人都沿著這一思路進行論述。例如洛克講得非常清楚,每一個人為了自保起見,也應該根據社會的幸福、繁榮和安全的需要,盡量放棄他的自然權利。這不僅是必需的,而且也是公道的,因為社會的其他成員也同樣是這樣做的。到了法國啟蒙運動時期,一批思想家也持如此觀點。伏爾泰、孟德斯鳩等人就一再強調,自由就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做任何事情的自由。正如當代歷史學家斯金納所說,法律被視為一種自由的工具,它一方面限制著我們,另一方面,也使我們從自然的自私這種束縛下解放了出來。通過這種被強制的方式,我們被賦予了自由。
透過這場爭論,我看到了一種危險:有的人在觀念上片面地接受了連西方思想家都要批評的那種人權概念,人們總是在強調自己的絕對的權利,認為只有實現了自己的權利才是自由,至于別人的權利實現與否則與“自由”無關。正因為這樣一種為實現自己絕對性權利的“狼性”文化,我們才會看到,大到社會中的野蠻經營,小到隨意的闖紅燈行為,其背后實際上都隱含著一種對個人絕對權利的放大。而這種不受任何限制、不講任何道德和規范的權利的實現將會給整個社會帶來什么,值得警醒。
事實上,“范跑跑事件”以及圍繞這一事件所表現出的一些現象,折射出了我們的社會在觀念上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混亂和迷惘,一些有關社會基本底線的標準正變得含混不清。也許這是強調權利的唯一性和片面性所付出的代價。(李宏圖)
(作者為復旦大學歷史系教授)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