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九旬的張老太住院午餐時,在護工喂食了2只餛飩后不久,窒息而亡。對此事件誰該擔責?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護工所在單位上海市一家病人看護服務社補償原告死者家屬人民幣1.5萬元。
2007年4月,張老太因外傷性骨折入住上海市公利醫院治療。期間,家屬聘請了浦東一家病人看護服務社的護工進行看護。一天中午,在護工胡阿姨給老太喂食了2只餛飩后,老太因食物誤入氣管性窒息死亡。為此,張老太家屬訴至法院,要求護工所屬的服務社給予人身損害賠償。
原告死者張老太家屬訴稱,老太年事已高,被告病人看護服務社在喂食餛飩時,應待老太吃掉一個后再喂食第二個,且應緩慢細致。由于在搶救時從老太喉部取出大量餛飩,可見被告服務社在喂食時根本未等第一只餛飩完全吞咽,即快速送入第二只餛飩,導致大量餛飩堵塞氣管窒息。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人民幣近15萬元。
被告病人看護服務社辨稱,護工胡阿姨的行為是為老太喂食餛飩,該行為是受原告的委托進行的,是正常履行職責的行為,并無對老太人身進行損害的主觀故意。胡阿姨在喂食前已按相關規定將病床搖高,使老太在進食時處于半臥位姿態,且在老太家屬在場的情況下,將餛飩搗碎再喂食,等老太吃完一口再喂第二口。在喂食了2個餛飩后,老太就說不想吃了,胡阿姨便停止了喂食。老太當時并無嗆咳現象,靠在床上休息。因此,護工胡阿姨的行為不存在任何過錯,護工的喂食行為也不會導致老太死亡,兩者間沒有因果關系,要求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4月26日中午,護工胡阿姨喂老太吃餛飩,當時老太的妹妹、妹夫等親屬亦在場,老太當時有語言表達能力。老太停止進食餛飩后不久身體出現不適,醫院對其進行了搶救,但最終死亡。經醫院診斷為食物誤入氣管性窒息致呼吸心跳驟停。法院認為,老太被餛鈍堵塞氣管,服務社未盡應有的謹慎、注意義務,應對其死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由于老太家屬在事發當時也在場,其未及時制止護工的不當喂食行為,具有相應過錯,故可減輕被告服務社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病人看護服務社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人民幣4.7萬余元。
判決后,被告病人看護服務社不服,提出上訴。該服務社認為,護工在護理喂食老太的過程中并不存在不當行為,老太出現不適是在喂食后十分鐘,其死亡與喂食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依據。
上海一中院在審理期間,法官對造成食物堵塞氣管的原因進行了多方了解。經合議庭審理認為,由于造成食物堵塞氣管的原因很多,包括食物反流、吞咽反射功能減退等,而喂食不當進入氣管必定存在當場嗆咳的現象,現無證據證明老太當時有嗆咳情況,故不能認定食物堵塞氣管是因為喂食不當引起。由于原告家屬不能舉證證明護工在喂食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所以要求服務社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依據不足。本案中除了老太在死亡前氣管內有餛鈍堵塞事實外,沒有證據證明該堵塞系護工不當喂食造成。僅以存在餛鈍堵塞的情況反推護工喂食未盡謹慎義務,是缺乏相應依據的。
同時,二審法院在判決中指出,考慮到畢竟張老太的死亡是為護工喂食的餛鈍所窒息,因此對于如張老太般高齡的老人,在護理中應更仔細一點,比如注意讓老人在就餐后更長時間坐起,不要立即躺下,以保證食物“落胃”,雖然此注意不構成侵權意義上的過錯,但也可有進一步改進的必要。所以上訴人該病人看護服務社對于老太死亡后果,可給予適當的補償。
據此,一中院遂作出上述判令該病人看護服務社給與死者家屬適當經濟補償的終審判決。(作者:王海文 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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