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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騷擾首次寫入婦女權益保障法兩年零7個月之后,第一個因性騷擾被處以刑罰的案件終于在四川省成都市出現。法律界人士稱這一案件對那些以為性騷擾不構成犯罪的人起到了警示作用。
然而,據記者了解,公眾對構成性騷擾要符合哪些條件,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追究性騷擾者法律責任,依然困惑和茫然。而取證的相對困難,使以往出現的很多案子,最終都困在證據不足上。
判斷是否構成犯罪的簡單方法
采用威脅暴力手段進行性騷擾可能構成犯罪
以語言等形式進行的性騷擾則屬于一般違法
從2008年6月倒回2005年12月1日整整兩年零7個月,這是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性騷擾首次立法后,國內第一樁因性騷擾而被處以刑罰案件誕生的時間。
記者7月15日獲悉,四川省成都市一人事經理要求和新來女員工交往被拒后,強行擁抱并親吻這名女員工。今年6月,這位經理因犯強制猥褻婦女罪被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判處5個月拘役。
據了解,2005年12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施行,首次將“禁止性騷擾”明確納入法律規范,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但究竟什么樣的行為算是性騷擾,法律并沒有明確。
一些法律界人士稱,“這一案件開了性騷擾達到一定程度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先河”。但據記者了解,公眾對構成性騷擾要符合哪些條件,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追究性騷擾者法律責任依然困惑和茫然。
哪些性騷擾構成犯罪 我國尚沒有統一標準
29歲的劉某是成都市高新區某高科企業的人事經理。今年3月11日,剛剛大學畢業的陳某到該企業應聘文員一職,作為公司人事經理的劉某參與了面試工作,并決定錄用陳某。第二天,正在上班的陳某接到了劉某的電話:“下班后到407來一下,有工作上的事情要和你談一談。”大廈407房間是劉某的辦公室。
下班后,陳某敲開了劉某的辦公室大門。幾句寒暄之后,劉某突然向陳某表白“我很喜歡你,做我的女朋友吧”,陳某堅決拒絕。惱羞成怒的劉某關了燈,強行將陳某抱住,卡住她的脖子強行親吻。陳某大聲呼救并奮力反抗,正在隔壁加班的另一部門負責人聽到呼救聲后,撥打了110報警。警察將劉某當場抓獲,陳某因為被劉某用手掌卡住頸部阻止她的反抗,造成軟組織受傷。
當日,公安機關就以涉嫌強制猥褻婦女罪將劉某刑事拘留。
今年6月,高新區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劉某拘役5個月。宣判后,劉某并沒有提起上訴。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系副教授劉濤7月15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中劉某在對陳某實施性侵犯過程中,采取了卡住受害人脖子這一行為,并造成受害人頸部軟組織受傷,性質惡劣,已符合刑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要件,從適用法律上來說,是罪刑相統一的。
北京律師李貴方說,性騷擾一般是指發個黃段子,講個黃色笑話,或者是肢體接觸上的不雅動作等,具體到此案中,劉某因想與陳某交往的愿望落空,強行親吻陳某,陳某大聲呼救奮力反抗,從劉某行為的嚴重性和受害人陳某的強烈反抗來看,是可以追究劉某的刑事責任的。
那么,在具體的案件中,如何認定性騷擾是否構成犯罪呢?
劉濤告訴記者,就哪些性騷擾行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沒有統一標準。一般來說,如果當事人采用威脅、暴力的手段進行性騷擾,就有可能構成犯罪;如果以語言、短信、電話等方式來進行性騷擾,就可能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性騷擾行為是違反治安處罰法還是構成犯罪,都得區分情況。而且每個人對性騷擾行為的承受能力也不同。”李貴方舉例說,有些女性可能比較外向潑辣,有人說黃段子,她有可能覺得沒什么事兒,但有些人就會很敏感,同樣的行為在她身上就有很大反應,某些言語或者舉止有可能讓這類人難過得想跳樓。所以,如何界定是否構成性騷擾還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李貴方認為,從國際趨勢來看,對性騷擾規范得越來越嚴,認定是一般治安案件還是民事侵權,或者是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感受起著很大作用。
概念較寬泛界定有難度 可能構成刑法諸多罪名
記者了解到,目前,在全國尚沒有統一認定標準的情況下,一些省市紛紛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對性騷擾進行了界定,而這些界定在表述上有同有異。
新修訂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以立法形式明確列舉了對女性進行性騷擾的5種表現形式。其中對女性大講黃色笑話、濫發黃色手機短信,都將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新修訂的《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亦明確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受到性騷擾的婦女,可以依法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性騷擾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嚴格來講,并非一個法律概念。”劉濤說。
“由于對什么樣的行為是性騷擾描述存在難度,動作行為規范又過寬泛,性騷擾就很難有明確的界定。”李貴方說,很多時候,性騷擾并沒有身體上的接觸,這就很難認定。
“從刑法角度來考量,性騷擾可能涉及許多罪名。如果女性未滿14周歲,就可能構成猥褻兒童罪;如果是女性對男性進行性騷擾,就可能構成侮辱、誹謗罪。當然,如果是通過短信、郵件等方式傳播淫穢圖像和畫面的,就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如果當事人臨時起意,違背他人意志,對被害人實施了性侵犯,就肯定構成強奸罪。”劉濤說。
以往大多性騷擾案 皆受困于取證困難
劉濤告訴記者,由于性騷擾一般是在比較隱秘的地方實施,所以取證相對困難,以往出現的很多案子,最終都是困在證據不足上。
2001年7月,陜西省西安市30歲的國企職員童女士向法院起訴,指控上司對她進行了性騷擾。這是我國首例進入法律程序的性騷擾案件。經過近兩個月的審理,法院認為原告沒有出示足夠的證據證明性騷擾事實存在,起訴被駁回。
2003年3月,北京女孩雷某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上司焦某起訴到法院。雷某訴稱,在公司工作3個月期間,因受上司焦某的騷擾被迫辭職。在接下來的一年多時間里,焦某利用各種關系阻撓她就業,她在精神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無法正常工作。最終,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雷某的訴訟請求。
2003年6月9日,備受矚目的武漢女教師狀告上司性騷擾案經武漢市江漢區法院一審判定:被告侵擾原告事實成立,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據了解,由于舉證困難,在此前全國沒有一例性騷擾案勝訴。
“而這次發生在成都的案子之所以能夠勝訴,就是因為有口供、證人證言、受害人的陳述和傷痕,形成了證據鎖鏈,對被告人的指控具有充分的證據。”劉濤說。
劉濤告訴記者,目前發生的性騷擾案件,大體分為兩種,一種是熟人之間的性騷擾,可以稱為“辦公室性騷擾”。對于這類性騷擾,受害者一定要有保存證據的意識,可以采取錄音、錄像、進行受傷鑒定、尋找證人等方法,固定證據,揪出辦公室“色狼”。
另一類是陌生人之間的性騷擾,可以稱作為“公交車性騷擾”。這類性騷擾經常發生在地鐵、公共汽車等公眾場合。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公共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預防性騷擾的發生。比如,在一些西方國家,在深夜乘坐地鐵時,強制男女分別乘坐不同車次。而在公共汽車站、港口碼頭等公眾場合安裝攝像頭,也是減少性騷擾發生的有效手段。(記者 袁定波 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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