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國有企業老總,置法律于不顧,在開發建設征地拆遷和電力配套安裝工程上貪污受賄。日前,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南川市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重慶市秀山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吳明義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吳明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
檢察機關指控:吳明義在擔任原南川市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重慶市秀山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期間,于2002年至2007年先后6次利用職務之便,在轉讓單位農網改造倉庫的開發工程、電力配套安裝工程等過程中,共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43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另查明,吳明義還伙同原審被告人韋某、羅某(均判刑)以虛構工程費方式共同貪污公款90000萬元,三人各分得贓款30000元的犯罪事實。
今年2月18日,經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吳明義因犯受賄、貪污罪,分別被南川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吳明義不服,提出上訴。
日前,經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二審法院認為,原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但鑒于上訴人吳明義在二審期間向公安機關檢舉了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網上追逃人員梁某的藏匿地點,公安機關據此將梁某抓獲。還查明,上訴人吳明義在偵查期間主動交代了于2004年向重慶大溪河水電開發公司經理徐某行賄1萬元人民幣的事實,現徐某涉嫌受賄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屬立功表現,可在其原判決刑期上予以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終審判決。(羅在權、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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