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賀衛民等三被告人以“碰瓷”方式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終審判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賀衛民、韓志強各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處暴玉京有期徒刑四年。
現年31歲的北京市昌平區農民賀衛民,伙同現年均26歲同為昌平區的農民韓志強、暴玉京及現年36歲的北京市人員曹振聲,于2006年3月15日10時許,在北京市順義區順沙路與天北路的交叉口處預謀,欲通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即“碰瓷”的方法,向他人勒索錢財。當日11時許,三被告人在確定了自西向東行駛至此的一輛外地貨車為作案目標后,便由曹振聲與賀衛民分別駕駛一輛夏利牌小客車追趕、超越該貨車,并在超越該貨車后兩輛車開始減速行駛。當車行至順義區順沙路北方利民加油站西側時,行駛在最前面的曹振聲駕駛的夏利牌小客車突然橫向停在公路上,賀衛民駕駛小客車隨后也緊急制動并向左打輪,致使貨車先后與兩輛夏利牌小客車相撞,造成曹振聲當場死亡,3輛車損壞。期間,被告人暴玉京在中途加完油后,看到被告人賀衛民等人駕駛的車輛自西向東行駛,便繼續駕車追趕至案發現場。被告人賀衛民、韓志強、暴玉京先后被查獲。
一審法院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賀衛民、韓志強各有期徒刑四年,判處暴玉京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判決后,檢察院以對三被告量刑系屬適用法律不當,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處罰為由,提出抗訴;被告人賀衛民、韓志強以案件定性不正確為由,亦提出上訴。
二中院認為,賀衛民、韓志強、暴玉京經預謀后,以駕駛機動車輛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欲勒索他人錢財,危及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并造成一人死亡、三車損壞的嚴重后果,三被告人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懲處。賀衛民、韓志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暴玉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對其予以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作者:文、圖/高志海 王鑫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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