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ATM機上撿到一張信用卡,輸入123456密碼后,竟然可以使用?▋扔12萬余元,面對這筆意外之財,她沒有上交給銀行或警方,而是與男友密謀后,將錢取出占為己有。
前兩天,她與男友,被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執行!
撿到的信用卡密碼很簡單
去年8月29日19時許,在臺州打工的安徽女陳燕在ATM機取款時,發現有一張信用卡在插卡口,陳燕想都沒想,就將卡放進了包中。
第2天上午,她拿著這張卡到另外一家銀行的ATM機,試著輸入密碼123456,竟然通過了驗證,她試著取了100元,更令她心跳加快的是,卡上顯示還有12萬余元的余額。
陳燕一時也拿不定該怎么辦了,她想到男友朱明。面對誘惑,正趕著去上班的朱明立即叫她取出兩萬元,然后急忙趕回租住處。
兩人即興奮又緊張,一合計就決定把另外10萬元也取出來。
為掩人耳目,兩人還特意去買了一件女式長袖衣和一頂帽子,到臨海、天臺等地,分別取款4.9萬元。8月31日,陳燕又單獨取了1600元,卡上僅剩32.04元。
而此時信用卡的主人童某還以為卡是被ATM機吞了,直到31日才想到去取卡,結果一查不但銀行沒有他的卡,卡里的錢也已經不翼而飛。他趕緊報警!
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今年2月15日,陳燕首先落網。2月19日,朱明知道事情敗露,主動投案,并退出贓款11.94萬元。
這個案子的犯罪事實清楚,但如何定性出現爭議,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定為盜竊罪;另一種意見認為應該是信用卡詐騙罪。
6月2日,椒江區檢察院審查后,以信用卡詐騙罪對兩人提起公訴。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對撿得信用卡并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各地司法機關有不同認識,尤其是“許霆案”的判決,更加大了類似案件的定性爭議。
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針對《浙江省檢察院<就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類似行為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自5月7日起施行。(今日早報 矯健 吳中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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