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制定下發《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在廣東省實施。按照該意見,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者“工齡歸零”;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通過非法勞務派遣;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等規避行為———統統被認定是無效行為。(7月21日《中國青年報》)
這意味著,雖然《指導意見》針對類似華為的做法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但對于“華為門”,相關的司法部門和執法部門采取的是“放過”態度。
法律中有一個基本的原則是法不溯及既往,這是法治精神的一種體現,因為如果事后的法律總是能夠約束起事前的行為,法治所標榜的“法律可預測性”就會成為一句空話,人們對自己行為的違法與否的預期也會變得模糊起來。《指導意見》同樣要適用這樣的法治原則,“華為門”發生于其頒布之前,自然不能約束到華為的做法。
放過華為除了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外,更關鍵的原因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中限定語的模糊不清,對于“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中的“連續”如何解讀,法律本身語焉不詳。也正是利用法律的這一“語言漏洞”,華為以勞動者自愿簽定合同為由成功地實現了“勝利大逃亡”。除非有證據證明華為員工是在被強迫的情況下重新簽定的合同,這樣合同才會無效。否則,在員工自愿的前提下,簽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由當事人協議決定,遑論更具協商性的重簽合同。
無論我們對華為的做法有多么的反感和憎恨,在沒有“強迫員工”的證據下,出于對法治的尊重,我們只能放過華為。當然,放過華為并不意味著放過法律。事實上,華為以一種極端的方式,將勞動合同法“宜粗不宜細”的立法弊病沖擊得淋漓盡致。如果我們的法律總是使用一些模糊不清的字眼,比如嚴重違反、連續工作等,那么法律在實施中必然會遭遇太多的尷尬和無奈,甚至出現與立法者初衷背道而馳的實施效果。(賀方)
圖片報道 | 更多>> |
|
- [個唱]范范個唱 張韶涵助陣破不和傳言
- [情感]男子街頭菜刀劫持女友
- [電影]《非誠勿擾》片花
- [國際]烏克蘭議員在國會比試拳腳
- [娛樂]庾澄慶說沒與伊能靜離婚
- [星光]小S臺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語晨與周杰倫緋聞成焦點
- [科教]南極科考雪龍船遭遇強氣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