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財務人員如果不嚴格自律,控制住自己的欲望就會貪得無厭,最終難逃法律的制裁。7月22日上午,曾在北京聯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擔任出納員的郝婕因在擔任公司出納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斂財,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據悉,今年36歲的郝婕,女,北京市人,大專文化,北京聯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出納員。2000年9月29日因犯貪污罪、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3月26日刑滿釋放。2006年7月2日,郝婕去了新加坡,2007年6月29日回國當天就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被公安機關羈押,同年8月3日被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2月27日,郝婕利用擔任北京聯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財務出納員的職務便利,將該公司一張金額為人民幣192 156.73元的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支票匯給北京某廣告公司,同年3月至5月間,郝婕從該廣告公司提現人民幣110 000元并占為己有。
2006年4月、6月間,郝婕利用職務便利,在中國建設銀行金安支行將北京聯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三張中國建設銀行現金支票分三次提取現金共計人民幣205 000元占為己有。
2006年4月至6月期間,郝婕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四次將北京聯華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四張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支票共計人民幣1 184 000元,存入其在大廠回族自治縣夏墊農村信用社的賬戶內,并先后五次將人民幣1 184 000元提取現金占為己有。
法院審理期間,郝婕曾以回國是回來投案自首為由請法院在量刑時考慮其有自首情節,予以從輕處罰。對此,法院審理認定,郝婕到案后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符合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自首之構成要件。因此,郝婕的要求減輕處罰的理由,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沒予采納。
兩級法院審理認為:郝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錢款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郝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次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據此,根據郝婕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了上述終審判決。(作者:文/王文波 攝/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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