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上午9時40分許,一名北京來滬無業人員突然持刀闖入上海閘北區一綜合辦公樓內,連續捅傷多名公安民警和一名保安,隨即被民警當場擒獲。經初步偵查,犯罪嫌疑人楊某,男,28歲,北京市人。 中新社發 宣克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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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上午9時40分許,一名北京來滬無業人員突然持刀闖入上海閘北區一綜合辦公樓內,連續捅傷多名公安民警和一名保安,隨即被民警當場擒獲。經初步偵查,犯罪嫌疑人楊某,男,28歲,北京市人。 中新社發 宣克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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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7月20日《新快報》報道,上海市律師協會19日表示,閘北襲警案被告人楊佳已聘請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謝有明、謝晉兩位律師擔任法院審判階段的辯護人。
說實在話,在楊佳案之前,媒體和民眾似乎都未曾聽聞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謝有明律師的大名,但在襲警案案發后,謝有明律師一時成了新聞人物,但其新聞效應,更多的是來自于對他介入此案的爭議和質疑:《楊佳襲警案,請謝有明律師走開》、《請律師謝有明回避楊佳案》等媒體的評論標題,觀點已鮮明無比。法律界人士王琳先生更是疾呼:謝有明律師,你不是編外公訴人!
綜合媒體的質疑,民眾的擔心主要有兩點,一是:楊佳襲擊的是閘北公安分局,而謝律師是閘北分局所在政府――閘北區政府的法律顧問,“你會不會一邊看著老板的臉色,老板的酬金,一邊又為楊佳作罪輕或無罪之類的辯護,腳踏兩只船,你能走好平衡木?”更為不妥的是,謝律師見了楊佳后,又對媒體發表了不少明顯不利于楊佳的信息,說楊佳在作案前做了充分準備,在作案當天早上他還以5個包子作為早餐;甚至客串審判委員會――“像楊佳犯罪情節這么嚴重的,一般來說,在量刑上幾乎沒什么疑問,不出意外的話,估計是死刑。”
現在看來,這些民意都成了一些人的耳邊風,你說你的,我干我的,謝律師照樣成了楊佳的辯護人。《律師法》、《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難道都是擺設嗎?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第五節“利益沖突和回避”中明確規定:“利益沖突是指同一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委托事項與該所其他委托事項的委托人之間有利益上的沖突,繼續代理會直接影響到相關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師及其所屬律師事務所應當進行利益沖突查證。只有在委托人之間沒有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而《律師法》第五十條是這樣規定的:“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
楊佳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要求律師在場,有關部門指派謝有明、謝晉兩位律師趕到現場,為其提供法律咨詢。或許正是這個過程中的表現,贏得了楊佳的信任。然而,謝有明閘北區政府的法律顧問的身份,楊佳未必知曉,此時,謝有明應該主動向其說明;即使楊佳得到上述信息后仍堅持讓其擔任辯護人,按照有關規定,謝律師也該堅辭不受。
遺憾的是,謝有明還是當上辯護律師。于是,懸念變成:誰有責任叫停他?(作者:吳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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