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一侵吞國資大案原審量刑畸輕 經抗訴改判
2008年08月05日 09:18 來源:檢察日報 發表評論
針對一起趁國企改制之機大肆侵吞國資1500多萬元的案件,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檢察院以原審判決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近日,該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貪污罪分別判處哈爾濱吉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尤箐彪、財務部長曲法順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年。
1998年7月,尤箐彪任國有公司、哈爾濱吉星房屋土地開發建設公司(下稱吉星公司)經理、法人代表。自1998年11月至2000年9月,尤箐彪指使該公司財務部長曲法順,私自設立6個賬外賬戶,將公司經營期間往來款等資金總計1578萬元存入以上賬戶。
2001年12月,經有關部門批準,吉星公司轉制為股份制企業,成立哈爾濱吉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尤箐彪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在該公司進行資產評估中,尤箐彪、曲法順使用欺騙手段,將1578萬元賬外資金予以隱匿。
2004年2月,哈爾濱市中級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分別判處尤箐彪、曲法順有期徒刑十二年和五年。
哈爾濱市檢察院審查原審判決后認為,尤箐彪、曲法順利用職務便利,貪污數額特別巨大,且系趁國企改制之機實施的侵吞國資犯罪,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社會危害性大、群眾反映強烈,理應依法嚴懲。遂以原審判決對二犯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該省檢察院支持抗訴。
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審理認為,尤箐彪、曲法順共同貪污157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遂作出上述終審判決。(記者陳寶琨 通訊員劉華 王春艷 楊曉波)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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