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震驚廣東的“三千畝土地假征地案”的又一涉案人員,原增城國土局用地科科長黃榮波在廣州二審。六天前,原增城市國土局副局長黎榮志在廣州受審。黃榮波與黎榮志一樣,都以受賄罪被增城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都被增城檢察院認為量刑輕,提起抗訴。
據了解,今年55歲的黃榮波從1995至2001年間任增城市國土局用地科科長。2000年1月間,地產商梁培堃將一塊位于增城三聯村160平方米的土地(價值10.8萬余元)贈與黃榮波使用,黃以其弟弟的名義拿到了產權證。
2000年5月間,中國農業銀行增城分行發現梁培堃以一塊不具備抵押資格的土地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于是要求梁培堃退回貸款或者更換抵押物。梁培堃遂找到黃榮波,黃榮波在梁培堃偽造的材料上作假簽批,使其拿到了《建設用地批準書》,虛假征用67畝地,并出具了梁培堃已繳納67萬元土地出讓金的虛假證明。梁培堃后以此地作抵押向農業銀行增城支行貸款250萬元,案發后,農業銀行一直未能收回本息,總共損失達415萬多元。
增城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黃榮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兩者屬于牽連關系,依法應該擇一重罪判處,遂判處黃榮波受賄罪。此外,法院還認定,黃榮波有自首情節。法院最后根據如上認定判處黃榮波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沒收受賄財物充公并處罰金2萬元。對此,增城市檢察院認為判決定性不準,量刑輕,遂抗訴至廣州中院。
昨日庭審中,增城市檢察院表示,梁培堃將土地贈與黃榮波不是因為后來有事要請其幫忙,而是因為在此之前黃榮波已經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梁培堃辦事所給與的答謝。因此,法院不應認定受賄與濫用職權是牽連關系,而應以數罪并罰論處。此外根據有關法律,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損失的被告人不適用緩刑,曾因經濟犯罪受到過刑事處罰的被告人也不適用緩刑。而黃榮波不僅使農業銀行遭受了400多萬元的損失,并且在2001年也曾經因為貪污罪受過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的刑事處分,因此不應適用緩刑。
本案目前仍在進一步審理當中。(記者魯釔山、實習生劉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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