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備受關注的紅河“滅門案”在云南省紅河縣公開開庭進行宣判,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李強搶劫罪名成立,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判決被告人賠償3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2月21日,被告人李強知道受害人李貴和要去購買汽油后,蓄謀搶劫李貴和購油款。當晚10時許,李強打電話給李貴和謊稱要償還其欠李貴和的錢,叫李貴和開港田車到紅河縣查尼新寨旁洛瑪岔路處送他去洛瑪村借錢。當李貴和駕駛港田摩托車搭載李強行至鼠馬街到查尼村的公路路段時,被告人李強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小鐵錘,朝李貴和頭部猛擊數下致其倒地后,又將李貴和踹到路邊草叢中,用鐵錘朝其頭部猛擊數下致其死亡,并在李貴和身上翻找錢物。隨后,李強駕駛李貴和的港田摩托車準備到李貴和家搶劫時,港田摩托車翻在了公路下面的草叢里。
李強駕駛自己的港田摩托車竄到李貴和家門口,以自己的摩托車要加油為由,叫李貴和的妻子錢合巴開門,進入儲油房后用鐵錘猛擊錢合巴頭部數下,致錢合巴死亡,后又竄到錢合巴女兒李勒崩的房間,用小鐵錘分別朝正在熟睡中的李勒崩、李文亮(出生3個月)、李沙芬(兩周歲)的頭部猛擊數下,致李勒崩、李文亮、李沙芬當場死亡,并在房間內劫取現金18400元后逃離現場。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入戶劫走他人數額巨大的錢財,并致5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強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農沙要求被告人李強賠償因李勒崩、李沙芬、李文亮死亡發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誤工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欣、李丙成、李孟崩要求被告人李強賠償因李貴和、錢合巴死亡發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指定辯護人張評認為本案的發生被害人李貴和有一定責任的辯護意見,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因被告人李強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故指定辯護人張評認為被告人李強屬初犯,認罪態度好,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也不予采納。
宣判后,被告人李強對刑事部分的事實認定無異議,是否上訴,他表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對民事部分,他認為判決賠償的金額過高,無能力履行。(通訊員鐘旭 記者儲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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