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報注冊資本罪、挪用資金罪判處被告人宋征暉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被告人葛明珊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征暉原系中國科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嘉興中山西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被告人葛明珊原系中國科技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嘉興證券交易營業部總經理、中科證券嘉興營業部總經理。中科信托嘉興營業部系中科證券嘉興營業部的前身。兩營業部均系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權經營吸存資金業務。
1998年至2005年9月,中科信托嘉興營業部、中科證券嘉興營業部以委托代理買賣國債、約定存款協議、委托理財協議、出具收款收據等形式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共向27家單位和個人非法吸存資金,累計金額達27809萬元。其中,被告人葛明珊共向13家單位和個人吸存資金31次,合計金額18609萬元;被告人宋征暉共向5家單位和個人吸存資金7次,合計金額9400萬元。
2000年底,被告人宋征暉、葛明珊等人經商量決定成立平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通過虛列股東、虛報股東出資額,以一進一出方式的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1000萬元,騙取了公司設立登記。此外,2004年7月至9月,被告人宋征暉利用擔任中科證券嘉興營業部總經理的職務之便,先后多次擅自挪用本單位或客戶資金合計140.5萬元。
法院認為,中科信托嘉興營業部、中科證券嘉興營業部違反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7809萬元,數額巨大;同時采取一進一出的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1000萬元,騙取公司登記,數額巨大;被告人宋征暉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葛明珊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分別對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8609萬元、9400萬元負責,同時對虛報注冊資本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兩被告人之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報注冊資本罪。此外,被告人宋征暉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單位資金140.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遂作出上述判決。(作者: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葉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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