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開發公司為籌集公司經營資本,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報刊上刊登虛假廣告,以出售商鋪經營權并承諾給予高額回報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69.56萬余元。
8月18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現場為80名上當受騙的群眾發還追繳回來的228萬元被騙款。拿到錢的張培謙老人激動地說:“我們盼了2年多了,終于拿回被騙的一部分錢,感謝西安中院,感謝辦案法官,為我們挽回了損失!”感激不盡的群眾當場給法官們送上了一面繡有“司法為民,情深意厚”的錦旗。
現年44歲的王軍系西安啟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雅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004年底,因啟雅公司資金緊張,王軍決定通過出售華晶商務廣場房產商鋪經營權的方式吸引公眾資金。為此王軍為出售商鋪經營權吸收資金進行策劃和準備,同時在媒體上發布廣告,聲稱“金贏5S廣場是西北首家超大型汽車后續服務中心”,“是2005年陜西省消費者最信得過投資項目之一”等,承諾投資者可選擇買斷商鋪不同年限的經營權,享受高額收益。從2005年1月至8月期間,王軍代表啟雅公司向社會公眾出售商鋪經營權,先后同90余名群眾簽訂110份《委托經營管理合同》,并作了具體的約定。通過以上活動,啟雅公司實際吸收公眾資金669.56萬余元。
案發前,啟雅公司給投資群眾退款77.33萬余元,案件在二審期間,王軍又賠償被害人70萬元,啟雅公司和王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造成的損失為292萬余元。
西安市中院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啟雅公司罰金50萬元,判處王軍有期徒刑4年,處罰金20萬元。宣判后,王軍不服提起上訴。
省高院審理后認為,啟雅公司為籌集公司經營資本,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報刊上刊登虛假廣告,以出售商鋪經營權并承諾給予高額回報的方式,吸引大量社會公眾與其簽訂委托經營合同,吸收公眾存款669.56萬余元,數額巨大;王軍作為啟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積極策劃并組織他人實施了上述行為,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活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軍和啟雅公司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依法懲處,啟雅公司和王軍犯罪所得應予以追繳,發還投資群眾。
但王軍在二審期間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70萬元,減少了其犯罪行為的危害后果,有悔罪表現,對其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省高院終審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王軍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刑5年,并處罰金20萬元;追回的贓款按比例發還被害人;啟雅公司及王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未追回的贓款繼續追繳。
因王軍用吸收的公眾存款歸還了工商銀行東大街支行、交通銀行城西支行的按揭款,該案審結后,因涉及從銀行追繳以上款項,雁塔區法院、碑林區法院將王軍名下的財產拍賣后,將相關款項轉至西安市中院執行局,中院決定將追回的228萬元按比例發還被騙的80名群眾。目前,尚有71萬余元法院正在積極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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