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已立案調查
近日,一條名為“目擊花季少女慘遭猥褻4小時”的帖子在各大論壇上引起網友的熱議,里面所提及的長途大巴“性騷擾”事件鬧得沸沸揚揚。發帖人是一位網名為“南山飛狐”的網友,其稱在本月13日、14日,他在從深圳龍崗至廣西合山的長途大巴上,親眼目睹男乘務員對一名花季少女長達4小時的猥褻。雖然該網友在路途中報警,然而由于當事人的妥協,警方最終未能及時處理此案。
為了找出這輛大巴及大巴上遭人唾棄的“色狼”,“南山飛狐”約同另外兩名網友于19日驅車追拍到東莞虎門,沒想到卻遭到大巴上幾名手持鋼管男子的群毆,結果其中一名網友被打成輕微腦震蕩。
目前,網友已向廣西貴港市公安局報案,警方已經介入事件的調查。
記者阮曉光、鮑文娟
網友“南山飛狐”稱,自己所發的帖子全部是親眼所見的事實。本月13日上午,他和幾位朋友乘坐從深圳龍崗至廣西合山的一輛長途大巴到廣西河池出差,據描述,該車是臥鋪車,每排各3個上下鋪位。“南山飛狐”的位置在第二排左側靠窗戶的上鋪,而第二排下鋪是一個18歲左右的綠衣少女,體型嬌小單薄。
晚上9時多,大巴車開至廣西境內,當時滿車的40名左右的乘客都紛紛蓋著毛毯睡去,“南山飛狐”看到綠衣女孩右側的通道上也睡了一個人,手搭在女孩腰上。9時30分左右,他又看到那個綠衣女孩在掙扎,躺在她旁邊的售票員假裝睡著了,手卻停留在女孩子的胸上。11時30分左右,大巴車到一餐廳停車,“南山飛狐”注意到綠衣女孩子擦著眼淚跑進洗手間,直至車啟動前才出來。這時候,他確定,這個女孩子和那幫司乘人員毫無瓜葛,售票員的行徑完全是流氓行為。
14日凌晨零時30分,“南山飛狐”再次目睹男售票員對該女孩繼續進行性侵犯,此時他偷偷撥打了110報警。,由于他不能大聲說話,前3次報警都未能向警方說明事件及其地點,直到14日凌晨3時左右,趁著大巴在廣西貴港市區休息之際,“南山飛狐”才報警成功。
受辱少女:
忍氣吞聲 放棄報案
當“南山飛狐”聽到停車位置是貴港市黃令鎮時,他第5次打通了報警電話,并說明了具體位置。14日凌晨4時左右,大巴的門口突然喧嘩起來,警察終于來了。“南山飛狐”馬上指出受流氓侮辱的那個女孩。然而女孩除了全身直打哆嗦外,并沒說話。警察詢問她是否報警?女孩不答,于是警察下車離去。“南山飛狐”急得連忙問那個女孩子:“報警吧,我可以給你作證”。
女孩子紅腫著眼睛,對著“南山飛狐”耳朵低聲說:“大哥,我知道你是好人,算了吧。” “南山飛狐”發現女孩涉世不深,望著警察離去的背影,感到很無奈。
正義網友:
驅車調查卻遭群毆
為了進一步調查長途大巴的“性騷擾”事件,早日還受害者一個公道,就在事發后的第5天,即8月19日,“南山飛狐”約同另外兩名網友“玉樹臨風”和“splendidtige”,驅車直奔大巴車必經的深圳龍華汽車站。等了大約半小時,他們以乘客的名義撥打了該車的跟車電話才得知該車已經過了龍華行駛到深圳福永地段。
于是,他們決定走高速到東莞地段追上這輛大巴。11時30分左右,當他們趕到東莞長安鎮時,終于發現了這輛大巴的身影。因為一直沒有拍攝到理想的圖片,所以追拍到東莞虎門路段時,他們決定把車停在大巴前方,下車進行拍攝。
沒想到他們的拍攝還是被大巴車的乘務人員發現。據“南山飛狐”回憶,瞬間,大巴車上的四五名彪形大漢兇神惡煞般揮舞著半米長的鋼管向他們撲來。他和“splendidtige”見狀只好分頭逃到附近的工廠躲了起來,而一直在小車上的“玉樹臨風”卻被他們拖出來,他們用拳腳及鋼管、磚頭等毆打了20分鐘才罷休。事后,“玉樹臨風”被醫生診斷為患有輕微腦震蕩以及多處軟組織受傷。
“南山飛狐”的這篇帖子一經在論壇上發表,立即引來了無數網友的關注。在眾多回帖中,網友紛紛對該大巴男乘務員的行為表示譴責,并表示支持“南山飛狐”,利用網絡的力量,盡早找出這名乘務員并曝光。
目前廣西貴港市公安局已就此事成立了專門調查小組。
網友反應
長途大巴“性騷擾”并非偶然
該事件被披露后,許多網友在網上“曬”出自己的類似經歷。網友“和諧社會才是正道”發帖說,她去年從泉州回廣州,坐了一次大巴,也遇到過這樣的事情。“xieqiong1984”也講述了自己親身經歷的“性騷擾”。
許多網友特別是女性網友表示,從來不敢獨自坐長途大巴。
專家建議
受到“性騷擾”注意保留證據
深圳市康寧醫院心理醫生劉奮建議,女性遇到騷擾時,應該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顯示出自信、穩重和力量,給陌生男人以不隨便、不可欺的印象。如果遇到的是不理智的糾纏者,應選擇離開或者利用人群的力量嚇退性騷擾者,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大喊”出來,不應默默忍受。而若事情還未解決,就要想辦法阻止事情繼續發生,甚至將發生的日期、時間、地點以及對方的行為、談話內容記錄下來,以便作為日后投訴的證據。
深圳大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張健稱,性侵犯案件由于隱蔽性強,往往一對一發生,無目擊證人,所以物證的收集、提取往往在案件偵破、審判時成為唯一證據。受侵犯后女性應在報案之前的一段時間內盡力保存證據。(作者: 阮曉光、鮑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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