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原環保局長12次收受財物61萬獲刑11年
2008年09月04日 08:53 來源:檢察日報 發表評論
由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徐紅軍受賄案,8月26日該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徐紅軍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從2002年至今年初,徐紅軍在擔任慈溪市環境保護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12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1萬余元。其中,2002年初徐紅軍為某公司解決排污問題、投入試生產提供幫助,收受其人民幣10萬元;2003年徐紅軍為某公司增加排污指標提供幫助,借機收受人民幣30萬元。鑒于徐紅軍在檢察機關偵查期間能如實供述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法院酌情從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曾祥生 通訊員仝永濤)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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