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車禍,讓戶籍在農村、生活在鄭州的何偉不幸喪生。死者家屬一紙訴狀將肇事司機、車主及相關人員告上法庭,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嚴重分歧。原告提出,被告應以城鎮居民標準賠償各種損失共計286539.44元,但肇事實際車主陳一周卻堅持認為,應以農村居民標準賠償約11萬元。兩者相差17萬元之多,一時間,雙方陷入僵局。
到底該按農村居民標準賠付,還是按城市人口標準來賠?今年8月29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同命同價”的判決,判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各種費用共計266420.45元。
河南省天基律師事務所律師田玉洲認為,長期以來,農民工在遭遇醫療損害、交通肇事等災難性損害后,得到的賠償都要比城鎮居民低很多。這是一種明顯有失公平、公正的社會現象。鄭州市的這次“同命同價”賠償判例,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
醉酒駕車致人死亡
今年22歲的侯兆發是一名司機,受雇于鄭州市二七區某運動服公司河南分公司老板陳一周。
2007年9月18日23時20分,侯兆發駕駛名義車主為蔣鑫的小客車為公司送人,載鮑某沿鄭平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該公路鄭供賈柴線20號線北25.3米處時,與騎自行車沿該公路同方向行駛至此處的何偉相撞后,又與停在公路邊等待修輪胎的大貨車迎頭撞上,導致何偉嚴重受傷。當日被送至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次日死亡。
搶救期間,何偉在醫院花費的醫療費為6544.51元,車主陳一周支付給原告2萬元。
侯兆發稱,事故發生前,他在中間車道行駛,正準備駕車從前車右側超越時,碰到了一個黑色的物體。由于沒有路燈,視線不清楚,也不知道是什么,后來自己突然失去了知覺。
民警到事故現場調查時發現,肇事司機侯兆發身上散發有酒氣。經檢測,侯兆發的血液酒精濃度為273mg/100ml,遠遠超過80mg/100ml的正常標準,被確認醉酒駕車并被警方扣留車輛和駕駛證。對于酒后駕駛,侯兆發予以承認。當日21時,他與鮑某吃飯時喝了一瓶半啤酒。
后經鄭州市交警三大隊認定,侯兆發負事故全部責任。不久,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肇事司機侯兆發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
各執一詞 實際車主拿農村戶口壓價賠償
28歲的何偉戶籍為安徽省,在農村的老家尚有73歲高齡的老母和37歲患有智障的哥哥,由于何母年事已高、體弱多病,哥哥又因為智力障礙勞動力低下,何偉很小就成了家里的頂梁柱,全部經濟來源均由何偉一人承擔,這也是何偉來鄭州打工的主要原因。
何偉的家屬訴稱,當何偉在鄭州遭遇車禍不幸喪生的消息傳至安徽老家時,何偉家人的精神一下子就崩潰了。家人認為,因車禍,何偉各種損失計22500元,其母親、哥哥依法應得到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扶養費計214039.44元。何偉的哥哥因智力障礙勞動能力低下,無經濟來源,其母年邁多病,全靠何偉撫養,故原告要求精神撫慰金5萬元,上述費用共計286539.44元。該車系蔣鑫購買并長期由某運動服公司河南分公司租用,侯兆發是履行職務行為,因此該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蔣鑫作為車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該車在中華聯合財保河南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并附加投保部分商業保險,該公司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向原告承擔賠付責任。
據了解,該車在中華聯合財保河南分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其他商業保險,事故發生后,中華聯合財保河南分公司進行了勘驗和估損,于2007年10月18日向實際車主陳一周送達了保險拒賠或注銷通知書,告知其因駕駛人醉酒的,保險公司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事發后,被告幾方就賠償問題各執一詞,案件進入僵局。
名義車主蔣鑫認為,他本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老板陳一周借用自己的名義辦理入戶手續,陳一周是實際車主。
肇事司機侯兆發稱,賠償是應該的,但應由公司賠償,因為本人是公司員工。
老板陳一周不同意賠償,稱何偉在送往醫院搶救途中,他已經花費2萬元,侯兆發不是履行職務行為,并認為原告訴訟請求中要求的數額按城鎮人口標準沒有依據,精神賠償沒有依據。
中華聯合財保河南分公司稱,我公司非本案適格被告,保險賠付是依據保險合同,但合同約定,醉酒駕車不予賠償。投保人擅自改變機動車用途,違反合同約定,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經交警三大隊調解無效,何偉母親及哥哥將侯兆發、陳一周等人告上法庭。
案件明了: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
2008年8月29日,鄭州市二七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判決,本案原、被告雙方發生交通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三大隊認定,侯兆發醉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何偉受傷以致死亡,經有關部門認定,肇事司機侯兆發負全部責任。
死者母親作為何偉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要求賠償,法院予以支持。死者哥哥與何偉系兄弟關系,其稱因智力障礙勞動能力低下、無經濟來源,卻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何偉對其承擔扶養義務,故其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侯兆發在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的車的實際車主為陳一周,侯兆發與陳一周之間系雇用關系,但是發生事故時侯兆發系醉酒后,故肇事司機侯兆發在本案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老板陳一周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名義車主蔣鑫、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案中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要求的醫療費按照醫院票據計算為6544.51元;原告要求的喪葬費按照河南省2007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為10467.50元;原告要求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河南省2007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標準計算7年,因被扶養人嚴老太有子女二人,故被扶養人生活費法院認定為9367.44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害人何偉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據此,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66420.45元。
法官說法:戶籍只能作為參考而不能作為唯一依據
據了解,2007年河南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1477.05元/年,農民人均年純收入為3000元左右。如果按20年算,兩種標準計算出的死亡賠償金,金額差別將達到17萬余元。這正是導致原被告雙方就農村還是城市標準爭議不休的原因。
對此,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法官張煒青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該院認為,對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認定,要從受害人在城鎮有無固定居所、穩定收入、居住時間長短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不能一概以戶籍來認定,戶籍只能作為參考而不能作為唯一的依據。
張煒青說,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死者何偉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因此,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本報鄭州9月4日電 本報記者 潘志賢 通訊員 楊強 香香
圖片報道 | 更多>> |
|
- [個唱]范范個唱 張韶涵助陣破不和傳言
- [情感]男子街頭菜刀劫持女友
- [電影]《非誠勿擾》片花
- [國際]烏克蘭議員在國會比試拳腳
- [娛樂]庾澄慶說沒與伊能靜離婚
- [星光]小S臺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語晨與周杰倫緋聞成焦點
- [科教]南極科考雪龍船遭遇強氣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