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鄭州吃人窨井案件終審審結,在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自愿補償死者家屬15萬元。
去年8月2日,鄭州突降大雨,來自漯河的30多歲的馮滄(化名)在鄭州市區(qū)街上騎自行車行進,當他經(jīng)過京廣路和永安街交叉口時,突然墜入排水窨井內,溺水死亡。馮家人事后查明,這個窨井當時沒有蓋子。其家屬認為,鄭州市市政管理處為了排水打開窨井蓋是發(fā)生悲劇的主要原因。于是,馮滄的父親、妻子以及11歲的女兒和9歲的兒子,一紙訴狀將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金等共計32萬余元,再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共計37萬余元。
鄭州市二七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時,市政管理處認為,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井蓋不是市政工作人員掀開的,而是因為短時間內驟降大雨,水位落差太大,把井蓋頂開了。這起事故屬意外,事發(fā)當天,馮滄冒險經(jīng)過這個十字路口,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和市政部門沒有因果關系。
鄭州市二七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市政管理處2007年暴雨排水預案內容,其工作人員需要打開井蓋排水,由于被告沒有提供證據(jù)否定這一內容,作為窨井、排水管網(wǎng)等市政設施的管理機構,市政部門負有妥善管理和安全注意義務。綜上所述,市政管理處未盡妥善管理及安全注意義務,致使窨井井蓋缺失造成馮滄墜井溺亡,應承擔賠償義務。因馮滄是成年人,故酌定被告承擔60%的責任,一審判令市政管理處賠償馮家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3萬余元;再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共計16萬余元。
該案一審宣判后,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不服,提起上訴,請求駁回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認為,馮滄事件的發(fā)生,市政管理處沒有過錯,完全是由于自然原因導致的,不是人為因素造成,管理處沒有管理責任。
案件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審理,后經(jīng)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自愿補償死者親屬15萬元。(作者:安士勇 王棟 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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