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加價27元“倒賣”一張火車票,鄭州男子胡峰(化名)被行政拘留5天。為此,他將上海鐵路公安局上海公安處(簡稱上海鐵路公安處)告上法庭,索賠18萬余元。記者昨天獲悉,鄭州中原區法院已一審判決上海鐵路公安處敗訴,退賠胡峰各項損失594.55元。
昨天下午,該案審判長劉黎青表示,這兩份判決書都已送達雙方當事人,但尚未過上訴期,“目前還不清楚雙方是否會提起上訴”。據稱,這是全國第一例鐵路部門敗訴的倒票處罰案。
多買一張票 轉讓被查獲
胡峰家住鄭州市區,在上海上班。2008年1月,其妹妹到上海游玩,回鄭州前,她買了一張123元的無座火車票。據胡峰說,他又替妹妹買了一張有座票,然后,他想把那張無座票轉讓。當他和買家以150元價格準備交易時,被民警當場查獲。
隨后,上海鐵路公安處將胡峰帶走詢問,并以倒賣有價票證為由,給予胡峰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同時收繳退票款98元。
4月28日,胡峰將上海鐵路公安處告上中原區法院。胡峰認為自己不構成倒賣車票,要求撤銷上海鐵路公安處罰決定,并賠償精神損害等共計18萬余元。
公安被判適用法律不當
7月1日,此案開庭審理。上海鐵路公安處認為,根據2006年鐵道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依法查處代售代辦鐵路客票非法加價和倒賣鐵路客票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胡峰屬于倒賣鐵路客票的違法犯罪行為。
法院認為,《通知》指出,倒賣火車票首先是以營利為目的,變相加價。但是,胡峰轉讓的這張火車票是妹妹在代售點買的,本來是打算用這張票坐車回家的。而被告對這一情況未調查核實。其次,即使胡峰是倒賣車票,但他的行為特別輕微,應當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而被告對其拘留5天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故一審判令上海鐵路公安處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退賠胡峰594.55元(包括被拘5天的工資損失及退票款)。至于胡峰索賠精神損害18萬元等,不予支持。
- 關注
此案判決會否縱容“黃牛黨”
“胡峰案”的判決,會不會有誤導之嫌,讓黃牛黨可以明目張膽倒票?
對此,河南財經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徐強盛認為,此案不具有標本意義,因單個案件的具體案情不同,也導致各地法院不會遵照外地判例斷案,這不足為慮。
今年1月5日,河南中原工學院兩名學生代同學買票被鐵路警方控制,兩案是否有參照性?徐強盛表示,他一直在關注大學生代買票被抓的報道,正由于相關法律界定模糊,沒有明確這些行為是否合法,才導致司法實踐中的爭議。他建議,最好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或者由鐵道部等部門下發行政文件,避免現在的一刀切局面,全部按照“5元”底限來查處。
《東方今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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