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第三次接到家庭暴力報警時,應當將施暴者予以治安拘留,并自施暴者被釋放之日起,啟動“警務監視”,即在發生地附近加強警務巡邏,以向受害人和施暴者表明警方的嚴重關注。這是正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召開的中國法學會反家暴網絡成員區域會議暨第二屆“龍江女性權益”論壇上專家們的中心議題。
據參加會議的全國婦聯權益部部長蔣月娥介紹,過去我國沒有對家庭暴力這一概念進行明確界定,司法解釋里界定的家庭暴力是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比較嚴重的家庭暴力,可以說范圍相對狹窄。近日,由中宣部、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部以及全國婦聯七部門聯合制定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該意見第一條就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
該意見第八條稱,公安機關應當設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訴點,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并按照《“110”接處警規則》的相關規定對家庭暴力求助投訴及時進行處理。對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此前,由于缺乏授權,警方介入家庭暴力缺乏依據,該意見的出臺彌補了這方面的缺憾。
論壇期間,來自北京、遼寧、內蒙古、吉林及黑龍江省的五十余名專家學者將集中討論:公安機關接警后如何依據家庭暴力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干預對策。
第一次報警,干預定為第一級。在出警制止暴力行為,調查取證,建立暴力家庭信息檔案基礎上,對施暴者予以警告,說明再次實施暴力的后果,并表明警方對家庭暴力的關注;為受害人提供信息卡,上面有緊急情況應對措施、求助電話、咨詢機構及庇護所電話等信息;首問責任民警應將自己姓名、編號、證件號及聯系電話告知受害人。
第二次報警,干預升至第二級。處警后,及時更新受害人及施暴者信息檔案,對施暴者再次予以警告處罰,征得受害人同意,實行“繭式監視”(即由近親屬、鄰居、居委會或村委會及相關機構對受害人提供幫助與支持,發現家庭暴力行為,立即聯系警方),由受害人選擇比較合適的“繭式監視”的實行者,在尊重受害人隱私基礎上,對施暴者進行監視。
第三次報警,干預升至第三級。公安機關應當將施暴者予以治安拘留,并自施暴者被釋放之日起,啟動“警務監視”,即在發生地附近加強警務巡邏,以向受害人和施暴者表明警方的嚴重關注。作為治安處罰的后續措施,除實施“警務監視”之外,社區警察還應當回訪受害人,討論所有可能的幫助計劃。(記者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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