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8月13日,中國國奧隊在秦皇島奧體中心迎戰小組賽的最后一個對手巴西國奧隊。最終,中國隊0∶3慘敗于巴西隊。 中新社發 蔣聚榮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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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8月13日,中國國奧隊在秦皇島奧體中心迎戰小組賽的最后一個對手巴西國奧隊。最終,中國隊0∶3慘敗于巴西隊。 中新社發 蔣聚榮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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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正當中國足協通過法律手段,向愛福克斯公司追討5400萬元贊助款之際,“中國之隊”的贊助商瑞士盈方公司也向足協發難。鑒于國足今年表現太爛,他們要求扣除“中國之隊”贊助款項1000萬元。(千龍新聞網9月9日)
在糟糕的戰績和球員不檢點的共同作用下,男足儼然成為一只人人皆可喊打的“落水狗”。顯然,“中國之隊”的贊助商瑞士盈方公司也是“痛打落水狗”的參與者。如果僅僅從道德層面上講,相信對于不少認同男足今年表現太爛的球迷甚至普通公眾來說,他們一定會認為贊助商扣除“中國之隊”贊助款項1000萬元的要求,不僅合理,而且相當解氣。畢竟,至少在很多人看來,對于中國男足這樣“扶不起的阿斗”,怎樣落井下石都不為過。
但是從法律上講,球迷或者公眾對男足的譏諷,與贊助商的扣減贊助款并不是一碼事。如果將男足看成一個抽象的“公眾人物”,其實公眾對于男足的批評,屬于正常的言論自由范疇,是作為公眾人物必須容忍的“不同聲音”。但贊助商對贊助款項的支付則不同,它本質上要受到合同而非道德的規范。應不應該扣除男足的贊助款,不是贊助商能否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而是雙方在合同中對類似情況有沒有明確約定。
如果在贊助商和男足簽訂的贊助合同中有“世界杯預選賽小組賽不出線扣減贊助款”的條款,贊助商依照合同規定,自然有要求少付贊助款的權利,但如果合同沒有相應的條款,則無論男足在今年賽事上的戰績如何之差,對贊助商來說,也是它必須自行承擔的正常合同風險,而不能僅僅憑借自己的道德優勢來獲取法律上的強勢。
可按目前的情形,贊助商極有可能混淆道德優勢和法律權利,試圖讓中國足協為贊助商正常的商業風險買單。畢竟,贊助商也坦言,“沒想到中國足球今年的戰績會這么差”。雖然我們沒有也很難看到中國足協和贊助商簽訂的贊助合同,但這樣的表述意味著,至少在贊助商看來,男足狼狽的戰績已經超出了它們當初的商業風險估計。對于一個受合同約束的商家而言,既然你對商業風險的形勢判斷出現失誤,你就應該自行承擔這樣的商業損失,而不能憑借道德優勢進行轉嫁。
法治社會就是一個契約社會和規則社會,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中,底線的規則意味著誰都不會成為被痛打的“落水狗”,即便是在道德上處于絕對劣勢的男足也是如此,它的一些基本的權利,法律應該而且必須去保護。(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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