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上午,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被告人張伏林、金萬林誘惑寧夏某大學三名女大學生被告人彭某、馮某、王某運輸毒品海洛因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8月初,被告人張伏林、金萬林為謀取非法利益商量決定讓彭某(系張伏林原女朋友)前往云南運輸毒品回寧夏,同時叫被告人王某(系金萬林女朋友)聯系同學被告人馮某與彭某一路到云南運輸毒品。彭某、馮某將金萬林交給的毒品綁在肚子上帶回寧夏,交給張伏林。之后,被告人彭某、馮某分別獲得15000元、8000元報酬。
2007年8月30日,被告人張伏林又聯系金萬林再次前往云南運輸毒品。隨后,被告人金萬林即聯系被告人彭某,并通過王某聯系馮某與彭某到云南運輸毒品。9月2日早上,被告人金萬林、彭某、馮某乘飛機從銀川到云南,被告人金萬林將用白布包裝的毒品分別綁在被告人彭某、馮某的雙腳上,讓其二人按原來的路線將毒品帶回寧夏。9月6日上午11時許,當被告人彭某、馮某乘坐的客車途徑宜賓市公安局普安毒品檢查站接受檢查時,公安人員當場從被告人彭某、馮某的背包內、腿上分別查獲毒品可疑物凈重1559克、892.3克。經鑒定所運輸的毒品為高純度海洛因。歸案后,被告人彭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張伏林、金萬林。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伏林、金萬林、彭某、馮某、王某明知是毒品,為謀取非法利益而兩次運輸,其中在第二次運輸海洛因中被告人張伏林、金萬林組織運輸2451.3克,被告人彭某參與運輸1559克,被告人馮某參與運輸892.3克,被告人王某幫助聯系馮某參與運輸892.3克,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伏林、金萬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彭某、馮某、王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彭某歸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判處被告人張伏林、金萬林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作者:楊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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