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鷹國際集團”合同詐騙案近日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主犯鄭澤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犯田瑋(鄭澤妻、又名馮園)、徐冰等6名被告人也分別被一審法院判處1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鄭澤,曾用名王細牛,別名王世偉、王亞偉、王偉、舒兵,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捕前住北京市宣武門外大街椿樹園小區。2000年將戶籍從湖北遷至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系香港金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金鷹國際集團(寧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鷹國際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監事。2007年2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澤伙同被告人田瑋、嚴勝、徐兵、吳霞、袁濱、許春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從2001年9月至2007年,在根本不具備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下,使用偽造的證明文件,欺騙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和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政府簽訂合同,并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先履行小額合同和部分履行合同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揮霍被害人交付的貨款、貨物、致使無法返還等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其中被告人鄭澤騙取寧夏、內蒙古兩地政府土地使用權以及相關被害人資金總價值17.09億多元;嚴勝等6名被告人參與了騙取寧夏、內蒙古政府和相關被害人的犯罪活動。
法院認為,鄭澤等7名被告人的行為侵害了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制度,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同時也侵害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被告人鄭澤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幾名被告都得到了相應的判決。(記者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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