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秦某(女)、招某通過網絡認識僅一個多月就登記結婚,但婚后一周兩人就鬧起了離婚。同年8月6日廣州增城法院受理了兩人離婚糾紛案。離婚案審理期間,妻子突然接到佛山市南海區法院傳票,原告要求她和丈夫共同歸還一筆120萬元的借款。
妻認為丈夫與債主串通騙財
離婚案審理期間,秦某突然接到佛山市南海區法院傳票,原告黎某起訴秦某與招某,要求歸還一筆120萬元的借款。黎某提供了招某于去年8月2日出具的一份借條,借條顯示招某確認向黎某借款120萬元,并承諾按年息20%計付利息。
秦某認為該起民間借貸案實際是黎某與招某串通,企圖通過合法的手段來騙取自己的財產。去年9月,秦某以本案涉及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秦某稱,與招某結婚第二天就開始鬧離婚,即7月31日,根本不可能8月2日借到120萬元來使用。秦某提交了與招某之間發送的部分手機短信,證明雙方在結婚之前已有矛盾,結婚第二日就開始鬧離婚。而據秦某介紹,在網上交流期間,招某稱自己是律師,有錢、開的是名車,所以才與招某結婚的。
而招某則承認存在這起借貸,該筆借款實際被秦某用于公司運營。招某稱秦某在佛山經營白酒生意,兩人戀愛時,秦某就向他借款,他為了娶到秦某,才向黎某借款。兩人結婚后,秦某拿到這筆錢,接著就找人威脅要求離婚。他曾要求秦某將借貸情況寫在離婚協議上,秦某沒有寫,雙方沒有離婚成功。后來秦某一邊起訴離婚,企圖離婚后卷款潛逃,一邊在網上繼續征婚騙人。
一審判決借款為丈夫個人債務
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本案黎某提供有招某簽名的借條,主張歸還借款120萬元,招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在借條上簽名的含義,依法應對自己在借條上的簽名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秦某辯稱其對本案借款毫不知情,且該借款亦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其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綜合秦某、招某結婚時間、借款情況、婚后共同生活以及目前關系狀態分析,原審法院不認定招某的借款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借款為招某的個人債務,應由招某將借款如數歸還予黎某。秦某無需對招某該個人債務承擔責任。
黎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稱以秦某的報案為依據認定借款沒有用于共同生活是錯誤的。每一名公民都有報警的權利,公民的報警記錄除了證明報過案外,在法院未對報案所涉犯罪作出生效的有罪判決前,都不能證明報案所涉情況的真實性。本案的爭議焦點應為秦某是否負有連帶清償債務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況的除外。秦某無法證明黎某與招某約定為個人債務,應改判招某和秦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終審維持原判
日前,佛山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秦某是否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首先需判定該筆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債務,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負的債務。結合本案案情,法院確認案涉借條所指向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首先,借條上僅有招某一人的簽名,本身無法顯示借款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秦某亦表示對該借條完全不知情,因此,缺乏借款行為系夫妻合意的表面證據。其次,秦某與招某結婚僅一周即起訴離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較短,而案涉借款系百萬元以上的巨額款項,從常理分析,難以推斷已經用于共同生活。招某主張借款是為了秦某做生意的資金周轉,且該借款已通過現金方式由秦某取得,但招某上述主張除自己的陳述外,缺乏充分的證據支持。法院據此終審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唐夢 陳笑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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