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貿易公司經理王先生用原下屬小吳的身份證申購了4張奧運會比賽門票,但后來小吳卻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這4張珍貴的奧運門票領走了。王先生要求小吳返還門票未果,訴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認定小吳以自己名義申購對門票的占有并不違法,而王先生規避《購票須知》相關規定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判決小吳返還1600元購票款,王先生要求小吳返還門票的請求未獲支持。
去年4月,王先生委托小吳代為網上申購奧運門票。小吳以自己的名義上網填寫了申購信息,其中移動電話一欄填寫了王先生的移動電話號碼,付款方式一欄填寫了王先生的中國銀行存折賬號。之后,北京奧組委確認以小吳名義成功申購了田徑與藝術體操兩場比賽共四張門票。王先生在得知門票申購成功后,在公司辦公室將1600元現金購票款交給小吳。小吳于交付票款后,將付款業務憑證和奧運門票確認函交給了王先生。此后,小吳離開了該公司。2008年4月19日,小吳發送郵件給北京奧組委有關部門稱,領票通知函找不到了。該部門回函稱,可攜帶訂票使用的有效證件或票務帳戶號碼,前往附近的中國銀行門票代售網點,讓工作人員重新打印一份。今年6月,小吳持身份證領取了所申購的門票。王先生在獲知小吳將門票領走后,與其聯系,要求其返還門票,卻遭到小吳拒絕。無奈之下,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小吳返還非法占有的奧運門票4張,或者返還不當得利1600元。
在法庭上,小吳辯稱:按照北京奧組委和銀行的相關規定,奧運門票應當本人實名申購。這四張奧運門票是被告自己申購,自己付款的,被告對門票的占有是合法的。申購過程中,被告確實借用了王先生的手機號碼和中國銀行的存折賬戶等信息,但這并不證明就是由王先生申購的,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北京奧組委《購票須知》的相關規定,奧運門票應當由購票人實名申購并領取。本案爭議所涉門票,系小吳以自己名義申購,并自行付款領取,其對門票的占有并不違法。王先生規避《購票須知》“每人只能提交一份門票預訂單”相關規定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其要求小吳返還已領門票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其給付小吳的1600元購票款,小吳應予返還。此外,小吳還應支付因拒絕返還購票款而發生的訴訟相關費用。據此,判決小吳返還王先生購票款16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宣判后,小吳對判決不服,提出了上訴。
目前,此案正在二審當中。(作者:王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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