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受污染導致400多例嬰幼兒患腎結石一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不少網友認為鄧婕等明星應為所代言的產品廣告負責。
就明星代言三鹿廣告一事,有網友稱:“明星代言拿了那么多廣告費,誰代言誰就應該承擔責任。”誠哉斯言!自古以來,利和責都是共生于一體的。企業之所以愿意掏出高昂的代言費,不是因為明星們在鏡頭前擺了幾個姿勢,說了幾句話,而是因為明星們在社會上的號召力和在大眾心目中的公信力。既然代言的產品出了問題,那么,代言的明星就理當要站出來承擔應有的責任。就三鹿奶粉事件來說,代言的明星們目前至少應站出來向大眾公開道歉。
如今,明星名人甚至所謂的專家代言廣告,事實上已經成了一個低投入、高回報的“暴利行業”。這一切,緣于明星名人代言廣告一直是低風險甚至是零風險。法律雖然對虛假廣告有了一定的處罰措施,但沒有明確代言者在其中應負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法律對此一直缺失一個“風險機制”。由于這個漏洞一直沒有打上法律“補丁”,所以,盡管明星名人代言廣告屢屢出現問題,明星名人們受到的也多是道德譴責,而沒有法律制裁。也正是風險機制的缺失,明星名人們在代言廣告時才敢這么大膽地“信口開河”。
由此看來,只有讓明星名人代言廣告有高回報也有高風險,才會讓他們謹小慎微、自覺自律,也才會讓明星名人代言的廣告回歸其應有的公信,發揮明星名人代言廣告在促進市場繁榮中的作用。試想一下,如果給明星名人代言按照其所產生的社會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套上自掏腰包在媒體上公開道歉、追繳代言廣告費、限制代言甚至是終身禁止代言等風險“籠頭”,明星們名人們還敢這么隨便地信口開河么? (東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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