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上午9時許,潼南縣法院一樓第二審判庭,主審法官與公訴人端坐臺上,準備開庭審理潼南縣國土房管局原副局長王代華貪污一案。旁聽席上,坐滿了市民。
原定的開庭時間已過,被告卻遲遲未到場,法官和檢察官都有點著急。這時,法官接到通知,“被告人去向不明。”經過一番合議,法官以出現不可抗拒因素為由,宣布中止審理此案。
旁聽席上一片嘩然。王代華明明關在看守所里,難道飛了不成?
開庭時
法警隊報告“被告不見了”
昨晨6時許,潼南縣法院法警隊3名民警風塵仆仆地趕往合川區看守所,涉嫌職務犯罪的王代華被羈押于此。
7時許,一行人來到看守所,遞上相關法律文書,表示將帶王代華回潼南縣法院進行審判。看守所工作人員查了一下在押人員花名冊,然后一臉遺憾地說:“對不起,9月23日他就離開這里了。”
“今天可是庭審的日子。”3名法警一聽大吃一驚。問去向,對方搖頭,只道“潼南檢察院把人帶走了”。出于慎重起見,法警請看守所出了一個證明,證明寫道:“王代華已于9月23日被帶走,羈押他處。”
隨后,法警返回法院復命。同時,他們緊急向院領導匯報:“被告不見了!”
此時,法官、檢察官正等候疑犯到庭。法官驚聞此事,只得暫時中斷庭審。經過合議庭合議,法官認為出現了不可抗力因素,于是中止審理此案。
消息一傳出,旁聽席上一片嘩然,關于王代華的去向,眾說紛紜。
據悉,今年9月11日,法警到合川區看守所向王代華送達了起訴狀副本,上面明確告知“9月23日開庭”。
法官問參與庭審、作為公訴人的潼南縣檢察院檢察官:“這是怎么回事?”檢察官稱,此前沒接到任何通知。
這么重要的事情,檢察院為何沒告知法院?檢察院內,上下為何不溝通?法官疑惑不解。
律師
檢察院、看守所無權這樣做
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出現這一情況,責任在于潼南縣檢察院和合川區看守所。據悉,檢察院提起公訴后,案件已進入審判階段,按照有關規定,未經法院同意,任何個人、單位不得與嫌疑人見面,更不能私自變更羈押措施和場地。
如果需要與嫌疑人見面,或變更羈押措施和場地,則需要持刑事案件換押提訊提解證(簡稱“一證通”),上面有各個環節的記錄。進入審判階段后,“一證通”留在法院。然而,當法警手持“一證通”去提人時,嫌疑人卻被提走。
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衡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唐用強認為,潼南縣檢察院和合川區看守所都無權采取這些措施。他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采取公安、檢察院、法院三級分工負責的形式,3個單位之間互相制約、督促。檢察院和看守所的這一行為,讓法院工作無法進行,無法行使職權,“存在私下交易的嫌疑。”
同時,他認為,此舉還可能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損,如增加羈押期或使當事人人身受到傷害等。
昨日,許多從事了二三十年法律工作的人士聞聽此事,皆表示“聞所未聞”。
檢察院
我們是從當事人的角度著想
昨下午3時許,記者到潼南縣檢察院采訪。直到下午6時許,縣檢察院職偵局一位負責人才與記者聯系上。
他說,疑犯是潼南人,為了辦案需要,有關方面將他關押在合川區看守所。之所以將疑犯轉走,是因為疑犯本人“無錢少衣,覺得合川區看守所條件太艱苦,要求換地方”。檢察院同意了對方這個請求,將他轉到南岸區長航看守所。
他表示,在這件事上,檢察院確實做得不對,之前該加強與法院的溝通,應當依法辦事。“不過我們會想辦法彌補,比如與法院溝通,向當事人解釋等。”他最后稱,他對記者所說不權威,“只代表個人意見。”
知情人稱,潼南縣檢察院擬同潼南縣法院商量,改日審理此案。(記者 陳國棟)
王代華其人
王代華:男,出生于1965年10月,潼南縣梓潼鎮人。
1972年9月至1985年6月,分別在梓潼中學讀小學、初中和永川農校讀中專;1985年7月至1991年9月,在梓潼鎮政府工作,任辦公室干事;1991年10月至1998年11月任梓潼鎮政府農辦副主任、主任、辦公室主任、四方辦事處書記;1998年12月至2001年8月,任梓潼鎮政府副鎮長,兼涼風埡經濟園區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任潼南縣涼風埡建設辦主任兼總經理;2003年3月至2008年初,在潼南縣國土房管局工作,任副局長(其間:2001年9月至2003年12月在重慶市委黨校學習法律專業)。
今年3月6日,王代華因涉嫌貪污30萬余元,被公安機關刑拘,隨后被關押于合川區看守所。3月20日,王代華被潼南縣檢察院批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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