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初次審議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前不久向社會公布。這一草案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期,從法定最高刑5年提高到10年。然而,這一旨在加大打擊貪污腐敗力度的舉措,卻引來了不少爭議。讓很多人不解的是,受賄金額在10萬以上就可以判處有期徒刑10年,而一些貪官的不法財產動輒數百萬,何不處以更為嚴厲的重刑?一些人甚至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了貪官們的“免死金牌”。半月談記者帶著這些疑問采訪了有關專業人士。
被稱為“贛南第一貪”的江西贛州市公路局原局長李國蔚涉案金額達560余萬元,最后被認定為受賄的僅197萬元,而其余的360余萬元只能對其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李國蔚由此躲過了被判死刑的命運,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
曾參與此案偵查的贛縣反貪局局長劉豐春說:“行賄受賄案中,往往只有當事人心知肚明,如果拒不交代,檢察機關即使明知其是受賄所得,也難以查處。”近年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量刑過輕的弊端日益顯現,助長了涉案人員逃避法律制裁的僥幸心理,產生了一些負面的社會效應。
類似的案例不勝枚舉。由李國蔚一案牽出的贛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長鐘駿揚,更是深諳法律規定中的“玄機”。由于其拒不交代非法財產來源,最終檢察機關只能以“零口供”對證據確鑿的3.5萬元贓款以受賄罪提起公訴,其余120余萬元的涉案金額只能納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終,鐘駿揚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5年。
今年9月,正義網的一項民意調查顯示,60%的受調查者“認為最高判10年還太輕,死刑都不為過”。爭論還延伸至是否該取消這一罪名。一種觀點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該予以取消,直接納入受賄罪或貪污罪;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罪名可不取消,但應該加重量刑,直至死刑。二者共同之處則在于,均認為應加重對貪官的懲處力度。
“對這一罪責的量刑增加是必要的,但如果簡單納入貪污受賄罪名下,則明顯不合適。”贛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賴彩明說。作為鐘駿揚一案的承辦人之一,贛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助理檢察員謝燈解釋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其他罪名有一個重大不同,即必須由被告人證明自己財產的合法性,而不是由檢察機關去調查取證。如果辦案過程中處置不當,很可能涉嫌“有罪推定”。因此,她認為,目前只能在“寧縱勿枉”原則基礎上適當加重量刑,以有別于貪污罪和受賄罪。贛縣反貪局局長劉豐春也認為:“即使10年,還是輕了,但考慮立法的連續性,以求穩的方式逐漸加重量刑,也是合理的。”
如果說簡單地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過分加重量刑有悖當前的司法原則,那么如何才能遏制貪官不法財產迅猛增長的勢頭?
“如果建立完善的財產申報制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依據財產申報法,國家公職人員只要有超出收入的財產,如果無法說明來源,就可以被推定為貪污,自然也就切斷了貪官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目前,我國的財產申報制度還有待大力健全。贛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賴彩明認為:“如果財產性質是否合法的界定不夠明晰,建立財產申報制度,只會造成財產合法性的模糊和恐慌。”他舉例說,贛州市一直允許國家干部投資辦果園,但此類沒有參與企業管理的投資收益是否合法,在當地仍然存在爭議。
一些地方已經就此加大了探索力度。今年5月,新疆阿勒泰地區紀委、監察局和預防腐敗辦公室出臺《關于縣(處)級領導干部財產申報的規定(試行)》,將于明年1月1日在全國率先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這一嘗試無論成敗,都將為官員財產陽光化提供有益的借鑒。(記者 胡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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