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博客引發的“網絡暴力第一案”起訴六個多月后,一審尚未判決。有消息稱,此案從簡易程序改為普通程序審理后,法院認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的,可以延長6個月,或者更長。
得知這一消息后,原告王菲有些著急。這個在妻子姜巖自殺后曾被千夫所指的男人,希望盡快了結此事,讓生活歸于平靜。
“十一”前,當他的代理律師張雁峰打去電話詢問他最近干嘛時,他回答:“在家‘貓’著。”
誰也不知道,這樣的日子何時到頭。
用起訴來澄清,效果不錯
2008年2月28日,當王菲手拿一沓紙出現在京都律師事務所時,并沒有引起太多人的注意。畢竟,現實與網絡有所不同。雖然在網絡中,他已然成了一個“人物”———一個因出軌而導致妻子自殺的“罪人”。他的照片、工作單位、電話,甚至于父母的家庭地址,都在妻子從24樓飛身而下的第12天后,被憤怒的網友以“人肉搜索”的方式“挖”了出來。
一些網友在對他辱罵、詛咒后仍不解氣,還跑到他父母家大聲斥責,在其家門口噴涂“逼死賢妻、無良王家”等字句,還給樓上樓下的鄰居挨個發“王菲害死妻子”的傳單。
“我該怎么辦?”王菲把那些打印出來的有辱罵他內容的網頁放到張雁峰桌上,說:“我要起訴,我要澄清事實。”
張雁峰提醒說:“你是否考慮清楚了,即便訴訟贏了,你的名譽也未必能夠挽回。”他回答道:“我只是需要一個途徑來澄清,告訴網友,對于姜巖的死,我承認有一定的責任,但婚姻的失敗并非我一個人的問題,我也沒有如一些文章所說,是一個‘吃軟飯’的人。”
2008年3月17日,王菲訴大旗網、天涯網、北飛的候鳥三家網站侵害其名譽權一案正式立案。雖然經過三次開庭后仍沒有結果,但張雁峰表示,王菲對目前的效果比較滿意。“起訴后,王菲一直在關注網友對此事的評論,之前,網友是一邊倒地敵視他,而現在,有近一半的網友開始同情他,對于這一轉變,他顯得比較開心。”
存在有理由,濫用是事實
“人肉搜索”,“人肉搜索”,還是“人肉搜索”。
2008年下半年,當大量媒體聲討“網絡暴力”時,“人肉搜索”成為當之無愧的焦點。
“‘人肉搜索’有什么錯?”一位網友不解道,“很多人都把它形容成了‘洪水猛獸’,但如果它能開口,肯定會辯解:我只是一個‘工具’,何罪之有?就好像用菜刀砍人,菜刀沒錯!”
張雁峰認為,“人肉搜索”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如百度知道,QQ愛問等形式,屬于一種問答的資源共享方式,是對社會有利的;狹義的僅僅是搜人,其中涉及了大量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但即便是狹義的“人肉搜索”也有其光輝的一面,比如四川地震后“志愿者被打事件”等。
北京大學信息管理系教授周慶山認為,不應當把“人肉搜索”一棍子打死,因為它也有存在的理由:“一些人之所以痛恨‘人肉搜索’,是因為它搜人時可能會公開他人的一些敏感信息,但即便是搜人,有些情況下也不違法,比如對方是公眾人物;而且,從某種角度上講,‘人肉搜索’是一種輿論監督的工具。”
確實,很多人都不否認“人肉搜索”有積極的一面,但就像一位網友所說:“愛它的時候是真心地愛,恨它的時候也是咬牙切齒地恨。”
如今,“人肉搜索”被濫用已是不爭的事實。比如2007年的“很黃很暴力”事件,北京一名13歲的小姑娘僅僅因為在某電視臺播放一條有關凈化網絡環境的新聞中說了句“上次我查資料,突然蹦出一個窗口,很黃很暴力,我趕快給關了”,竟被無情地“人肉搜索”,個人相關信息被一一公布,視頻遭到惡搞;2008年的“菊花香香”事件,因被人冒名在網上聲稱甘當“二奶”,并不知情的當事人被“人肉搜索”和廣大網友辱罵,生活遭到嚴重侵擾。
入刑有爭論,定個侵犯隱私罪?
2008年8月25日,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時,有委員提出:“‘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個人電話等基本信息,是嚴重侵犯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更為嚴重,因此建議將‘人肉搜索’行為在刑法中予以規范。”
此語再次掀起有關人肉搜索的軒然大波,贊成者和反對者爭論不休。贊成者認為,如果“人肉搜索”的手段特別惡劣,導致了當事人自殺等嚴重后果,入刑是理所當然的;反對者認為,刑法是法律規范中最為嚴厲的,只有在窮盡各種控制手段和其他法律規范仍不能奏效時,才可應用,而目前,尚不至此。
張雁峰說,在刑法中規范“人肉搜索”行為存在難以操作的地方:“‘人肉搜索’往往是成千上萬人共同的行為,有人提供姓名,有人提供地址,有人提供身份證號碼……如果最后導致嚴重后果要定罪,那么給誰定罪?給哪一種行為的人定罪?還是所有人都定罪?所以,犯罪主體和犯罪的客觀要件都難以確認。”
“人肉搜索”引發的危害主要有:揭露他人隱私、侮辱和誹謗。“對于后兩者,目前刑法中已有侮辱罪和誹謗罪,如果刑法中能將侵犯隱私罪納入的話,‘人肉搜索’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張雁峰說。
但問題是,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法律來確認公民的隱私權。
無計可施,行政手段可否介入?
目前而言,用刑法、民法來規范“人肉搜索”實難奏效。刑法規范尚在爭論,民法而言,侵權的主體———網民采用的是匿名制,難以確認身份。
有專家提出,行政手段是否可以謹慎介入?
中國互聯網協會政策與資源委員會委員于國富告訴記者,雖然目前我國還沒有直接針對“網絡暴力”的單一管理機關,但對于不同類型和不同嚴重程度的“網絡暴力”,已由不同的國家機關進行管理。例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因此,一些常規的“網絡暴力”行為,例如涉及到黃色、暴力的視頻和“惡搞”中侵犯版權的問題,都有各個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但對于“人肉搜索”,似乎還沒有任何一個部門具有“管轄權”。
于國富說:“根據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法不禁止即可為,法無規定不能處罰。因此,相關行政機關在行使相關權利之前,首先需要制定有效的規范并且公之于眾,這樣才能夠起到教育、引導、預測和懲戒的綜合作用。”
也就是說,如果需要行政手段介入,立法必然是前提。
圍個“柵欄”,呼吁個人信息保護法
“要給‘人肉搜索’圍個‘柵欄’,不能讓它走火入魔了。”周慶山表示,專門針對“人肉搜索”立法不太現實,因為“人肉搜索”只是一種搜索行為,是否使用屬于公民自由;而這個“柵欄”,他認為應該是盡快推動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
解決“人肉搜索”的濫用,必須要確定誰來為濫用的后果負責,是網民還是網站?
首當其沖的肯定是網民,但據記者調查,很多針對個人的“人肉搜索”事件中,網站是一個積極的參與者和主導者。一家論壇的版主告訴記者:“一次成功的‘人肉搜索’策劃,往往能帶來數萬甚至數十萬的點擊率;而點擊率,則是網站提高知名度、吸引廣告的重要籌碼。”
而一旦有人以“人肉搜索”侵犯其權利為由起訴網站時,網站又紛紛表示自己并不知情,或者說無法確認該“人肉搜索”侵犯了他人的某些權利而未及時制止。
周慶山說,目前我國有共同侵權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將其運用于網絡的“人肉搜索”時,可能會遇到取證難、管轄難等問題。
“雖然個人信息保護法不會直接引入‘人肉搜索’這一概念,但該法中有關傳播主體、傳播責任、管轄等認定,可以解決由誰來為‘人肉搜索’被濫用后導致的結果負責的問題,以有效抑制‘人肉搜索’所帶來的危害。”周慶山說,“針對網絡違法行為,首先要解決的是立法,但如何建立一種相應的新型執法制度也是當前必須考慮的問題。”(記者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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