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華南虎照事件”一審判決周正龍犯詐騙罪和非法持有彈藥罪,執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周正龍也在庭上稱假虎照系一人所為,沒有其他人參與。至此,事件仿佛塵埃落定。但越來越多網友和打虎派質疑,假虎照不是周一人所為(10月6日《南方日報》)。
該案判決后,中科院研究員傅德志在其博客列舉證據事實并聲稱,周老虎的實際拍攝者就是陜西省林業局新聞中心原主任關克。傅德志在博文《周老虎世紀大審判:三個關鍵證據證明老周是頂缸的!》中直言周正龍是替罪羊,并羅列多個疑點。
“到底只是老周一人造假還是暗地有其他人主使?”網友和打虎派的強烈質疑并非空穴來風。華裔神探李昌鈺博士早就指出,華南虎照純系造假,那個陜西農民的PS水平高得離譜。我們注意到,在庭審過程中,涉及造假“細節問題”時,“大包大攬”的周正龍“大多回答不知道”。其實,不但是周正龍本人,就是相關的辦案機關,對于這個問題也絲毫不該含糊其辭。
辦案機關必須從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搜集、固定證據,既要搜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證據,也要搜集無罪的證據,這樣才達到法律要求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統一。在案件證據間存在矛盾、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并存的情況下,必須排除矛盾點,使證據符合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有效性的要求。“技術含量”不低的虎照,實際上就是身為普通農民、不知“PS”為何物的周正龍的“罪輕”甚至“無罪”的證據。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告人口供而無其他證據,不得認定被告人有罪”,盡管周正龍將罪過攬于己身,但如果造假“細節問題”連周正龍本人都“不知道”、辦案機關也不去深究,那么認定周正龍“獨自造假”的判決無疑就成了“無源之水”。從而無法排除周正龍或許還有其他“同謀”、甚至他根本就是“頂缸”的可能性。
實際上,辦案機關只需通過“偵查試驗”,就完全可以把虎照造假的“細節問題”搞清楚了。偵查實驗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偵查措施,是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為了證實某一事件或事實能否發生或怎樣發生,按原有條件將該事件或事實加以重演或進行試驗的一種偵查活動。偵查實驗結果雖然不是一種法定的證據,但在一些個案中卻具有較大的證明價值,在偵查破案以至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發揮著難以替代的重要作用。比如,確定在一定條件下能否聽到某種聲音或能否看見某種事物、確定在一定時間內能否完成某一行為、確定在某種條件下能否發生某種現象、確定某種事件是在何種條件下發生的,都可以通過偵查實驗來解決。讓周正龍獨自完成“虎照”,就是一個“簡單”的偵查實驗:用原先的相機、年畫等工具和物品,在見證人的見證之下,讓口口聲聲“獨自造假”的周正龍重現造假過程就是了。
公檢法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面對周正龍的口供與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以及對周正龍有利的“證據”,執法機關應該“打破沙鍋問到底”。(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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