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賄賂244萬余元,挪用公款88萬余元,而這一切大多用在香港、澳門的豪賭。今天上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海南民生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朱德華受賄、挪用公款一案,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檢察機關指控,2002年至2007年,在開發海口市南航西路“瑞豐公寓”、龍昆南路“國托大廈”、白龍路“商業廣場”、海甸島“海上都”等房地產項目中,被告人朱德華利用擔任海口市煤氣管理總公司黨委書記和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之便,收受海南寧龍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蔣某(另案處理)港幣145萬余元,人民幣59萬元后,違反國家關于國有企業不得拆借資金的相關規定,促使煤管總公司以投資合作的名義先后拆借人民幣約5100萬元給寧龍公司,用于開發上述房地產項目,使寧龍公司獲取利益。朱德華收受賄賂款后全部用于賭博及個人消費。
2003年,在陳某(另案處理)開發海口市金貿區“寶陽大廈”項目時,被告人朱德華利用擔任海南民生燃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身份,促使燃氣股份公司拆借2000萬元人民幣給陳某。2006年9月,朱德華向陳某索取40萬元人民幣回扣。朱德華將該款用于歸還個人賭債。
2000年至2007年期間,被告人朱德華多次前往香港、澳門賭博。為歸還賭債和籌集賭博資金,朱德華利用擔任煤管總公司黨委書記和法定代表人的便利,多次以辦理公務的名義,從煤管總公司借出公款。經查,2000年至2007年間,朱德華從煤管總公司借出公款人民幣88萬余元,全部用于賭博及還債,至今未能退還。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朱德華身為國有企業的負責人,無視國法,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港幣145萬余元、人民幣9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挪用公款人民幣88萬余元用于賭博及還債,數額巨大且不退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庭將擇日宣判。(記者文剛 通訊員黃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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