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商報A08版以《與小偷撕扯時,公交車門開了》為題,報道了一對長葛夫婦在鄭州219路公交車上丟了1萬余元,在與小偷撕扯的過程中,公交車門打開,小偷借機逃走的事。
報道刊發后,有近50名讀者致電商報,對此事發表看法。其中有3名讀者自稱是當時219路公交車的乘客,證實失主王建偉的描述屬實。公交公司表示愿意承擔70%的損失。
證明
3名乘客證實司機沒到站就停車
家住鄭州市興華街的王先生,當時就在219路車上,他目擊了全過程。王先生說,失主王建偉說的是事實,車當時并未到站,在交通銀行對面就停了車,且只開了前門。王先生說,他當時是刷IC卡上的公交車,到公交公司一查詢,何時在哪路公交車上刷卡消費的記錄會顯示得非常清楚,可以證明自己是乘客。
另外,李先生和張先生當天也是目擊乘客,他們證實事情確如失主所說。
昨日下午,記者聯系了219路車長高師傅,他仍然堅持自己是正常進站停車。
賠償
公交公司愿意承擔70%的責任
王建偉說,事情發生后,公交五公司負責人找他們談話,說此事公司有責任,并愿意承擔70%的責任,也就是說他丟失的10300元,公交五公司愿意承擔7000元。10月11日下午,在鄭州客運總站219路終點站,公交五公司一負責人給了他4000元現金。
王建偉說,剩下的3000元現金,雙方約定在星期一下午支付。“公交五公司領導對這個事也比較重視,如果星期一下午他們把剩余的3000元現金給了,我們對這個事的處理還算滿意,畢竟我們沒有看護好自己的錢物,也有責任。”
說法
遇到突發事件 車長有義務報警
10月11日報道刊發后,有近50名市民致電商報發表看法。多數市民認為,不管車停在哪里,車上發生這樣的事,司機也不應該停車開門,而是要等到警察來。
公交公司一位負責人說,公交公司下發給車長的《職業道德讀本》有規定:遇到突發事件,車長和乘客都有義務配合警方。如果乘客發現被盜,尤其是在此事件中,乘客已經發現了小偷,車長不能打開車門,要把小偷送到派出所或等警察來。
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律師房華說,219路公交車所屬的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與旅客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承運人對旅客有救助的義務。在此事件中,承運人在旅客遇險時,非但沒有實施救助,還停車開門,使小偷順利脫逃,明顯承運人存在過錯。旅客因此遭受的損失可以向承運人要求賠償。(朱樹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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