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25名被告人被判刑
2008年10月14日 09:02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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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人張根福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余24名被告人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強迫交易罪、窩藏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根福自1993年以來,先后糾集同案被告人朱金生、劉大勇、祝明、王杭征、鄭金龍、周慧翔、徐林紅、毛澤順、陳根華和劉建云(另案處理)等一批“兩勞”人員及社會閑雜人員,逐步形成以其為首,以朱金生、劉大勇、祝明等為骨干成員,以其建立的企業為依托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他們或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或插手民間糾紛而毆打他人,或恃強欺弱強索他人錢財,情節惡劣;并借經營桑拿之機,招募、雇用多名賣淫女,通過嚴格的內部管理控制賣淫女在桑拿部大肆進行賣淫,獲利數十萬元;同時以暴力手段獨霸超限運輸的駁運業務,利用超限檢測站特有的執法條件和特殊的地理優勢為憑借,或對短駁交易相對人進行威脅,或人為設置種種障礙,迫使交易相對人接受其提供的不合理服務,危害自主、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實施強迫交易,牟取暴利數百萬元。同時,該組織及成員利用張根福在當地社會上的“老大”地位,插手企業改制,充當企業保安,干擾當地經濟秩序,并公然對抗公安機關,暴力妨害民警執行公務。自1993年起,該組織作案數十起,受害群眾人數眾多,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生活秩序和社會經濟秩序。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根福為建立其在當地社會上的強勢地位,動輒實施暴力,為非作惡,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數十起;同時以經辦企業為名大肆聚斂錢財,通過組織賣淫、欺行霸市、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聚斂大量錢財,壯大組織經濟實力,支持組織犯罪活動,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為嚴厲打擊嚴重的刑事犯罪,維護公共秩序、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作者: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孟煥良)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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