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開縣三名農民工在上海蒙冤被處勞教,后經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撤銷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的勞動教養決定。日前,開縣法院就三民工提起國家賠償一案一審判決,由上海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賠償3民工賠償金5萬余元。10月14日,記者得到消息,該賠償金已經兌現。
2007年9月1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派出所民警胡某在調查一起治安案件時,對在場民工雷華燈進行詢問,因雷華燈不配合,胡警官隨即對雷華燈宣布口頭傳喚。被拒后,胡某遂對雷華燈實施強制傳喚,因雷華燈抗拒,雙方發生拉扯、扭打。民工肖家品、肖鵬飛認為民警執法不當,與增援民警金某發生爭執并導致雙方發生推搡、廝打。后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驗傷,民警胡某、金某被致輕微傷。
9月20日,當地警方呈報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擬對雷華燈等3人實行收容勞動教養。次月8日,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決定,以雷華燈、肖家品、肖鵬飛犯有妨礙執行公務行為對其分別收容勞動教養一年。雷華燈、肖家品、肖鵬飛因不服該決定,遂向開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撤銷了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雷華燈3人的勞動教養決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不服,提出上訴。
重慶二中院審理認為,民警傳喚雷華燈的行為是執行職務的公務行為,雷華燈有服從的義務。雷華燈、肖家品、肖鵬飛抗拒執法,并與執法人員發生抓扯、廝打,構成妨礙公務的違法行為。同時,法院認為雷華燈等人與執法人員因執法不當發生抓打,雖行為過激,但并非蓄意抗拒,系妨礙公務行為的一般表現。該行為除造成民警輕微傷害外,未帶來其他嚴重后果;特別是違法行為的發生具臨時性和突然性,事后雷華燈等人能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其再次危害社會的可能性較小。因此,在無證據表明雷華燈等人妨礙公務行為的違法情形,比《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從重情形更為嚴重且有從輕情形的情況下,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雷華燈等人作出處理,不僅能達到制裁違法行為的目的,且符合普遍的公正觀念。綜上,法院認為雷華燈、肖家品、肖鵬飛不符合勞動教養的對象和條件,故終審維持原判。
據悉,終審判決生效,雷華燈、肖家品和肖鵬飛才被釋放,其已分別被勞教180天、180天和202天。為此,3人訴請對方給予國家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三原告的行為雖然違法,但未達到對其進行勞教的條件,被告對三原告作出的勞教決定依法被撤銷,但是三原告已被被告限制人身自由,造成了相應的損失。因此,被告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被告支付雷華燈、肖家品賠償金各1.7萬余元,賠償肖鵬飛賠償金2萬余元。 (作者:趙華 謝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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