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彩民汪亮解起訴北京市體育彩票中心彩票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汪亮解向法院提出的要求依法確認體彩中心作出的28天兌獎期限的單方規定無效的訴訟請求。
從2000年便開始買彩票的汪亮解是一名在京打工的安徽省籍農民。2007年7月29日,汪亮解在北京市體彩中心下設的吳家村甲1號投注站購買了當日開獎的全國聯網體育彩票第07087期“七星彩”4注。該彩票注明:“本彩票以當期開獎次日起計28天為兌獎期,逾期不再予以兌獎。”
據汪亮解介紹,他在購買彩票的當天回到安徽農村老家照顧病重的岳父,回京后獲悉自己中特等獎的消息。于是在2007年9月12日上午與體彩中心工作人員電話聯系,并于9月18日來到體彩中心要求兌付獎金,但體彩中心以兌獎期限超過28天為由拒絕。
在體彩中心拒絕兌獎后,汪亮解向北京一中院提交訴狀,要求法院確認體彩中心作出的28天兌獎期限規定無效。其理由是28天兌獎期限的規定于法無據,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格式條款應當屬于無效條款;另外汪亮解還認為,28天兌獎期限的規定沒有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彩民,對彩民沒有約束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汪亮解的“28天兌獎期限的規定于法無據,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格式條款應當屬于無效條款”訴訟理由不予支持。而對于汪亮解提出的“28天兌獎期限的規定沒有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彩民,對彩民沒有約束力”的訴訟理由,法院認為“本彩票以當期開獎次日起計28天為兌獎期,逾期不再予以兌獎”這一條款已經明確印制在彩票上,且汪亮解購買彩票長達7年之久,因此對于汪亮解的這一訴訟理由也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汪亮解的訴訟請求。(記者李京華、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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