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歷時半年的“職業打假人”王海東訴上海第一食品楊浦銷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德潤生貿易有限公司德潤生大米欺詐案在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王海東指稱兩被告欺詐的證據不足,駁回了王海東的訴訟請求。
今年1月30日,王海東以192元的價格在位于上海市楊浦區五角場的上海第一食品楊浦店購買了北京德潤生公司出品的德潤生有機營養大米。
4月17日,王海東向楊浦區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他是看到2008年1月26日《新聞晚報》上德潤生大米的廣告,該廣告宣稱德潤生白金米已經通過美國權威抗氧化機構的認證,還宣傳德潤生大米富含活性因子CEB,這種因子能夠抗氧化、抗衰老,還能預防包括心腦血管病、糖尿病和癌癥在內的多種疾病。受該廣告的誘導,他前去購買德潤生大米,在營業員出示的宣傳冊上,還聲稱該大米已經成為中央國家機關、釣魚臺國賓館等機構的特供大米。王海東稱,他實際食用后,沒有發現德潤生大米有任何特別之處。為此,他曾多次向兩被告反映情況,但均未得到答復。由于兩被告用虛假廣告進行宣傳,對消費者進行誤導,嚴重違反了《廣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已經構成欺詐,故要求上述兩被告承擔退一賠一的責任。
而兩被告則認為:并不存在欺詐,王海東購物和訴訟的真正目的在于獲利高額錢財。要求駁回王海東的訴訟請求。
關于欺詐,法院認為,本案不屬于證據規則所確認的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定情形,應當由王海東對“欺詐”的訴稱承擔舉證責任;然兩被告作為銷售商和經銷商,顯然離證據更近,故原、被告雙方均有舉證的義務。王海東對于被告存在欺詐行為,并未進行舉證;而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據,至少可以明確抗氧化因子對于健康的促進作用是有一定依據的,因此以本案現有的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
關于虛假廣告,法院認為,王海東主張被告采用了虛假廣告進行宣傳,但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由于介紹大米的文章并非發布在傳統的廣告版面,而該版面同時還有消費警示的文章,故該介紹文章是否屬于廣告,如屬于廣告則是否涉及虛假宣告,諸如此類的問題原告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主張,事實上王海東也已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舉報,但至今沒有任何結論認定兩被告存在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故王海東對于被告存在虛假廣告的行為訴訟主張,未能完成舉證,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此外,在本案的判決中,法院還指出,王海東在與被告的通話中,就用錢解決問題之事反復與被告進行了商談。法院認為,王海東自認為一個以普通消費者身份出現的“維權人士”,對此行為應當引以為戒。
綜上,法院對王海東的訴訟未予支持。 (作者:胡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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