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農科所副所長利用職務之便受賄獲刑10年
2008年10月22日 10:46 來源:中國法院網 發表評論
河南省安陽市農業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王某利用負責本單位基建工作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現金32萬元,并在日后的業務往來中給對方提供方便。10月21日,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其犯罪所得贓款3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王某案發前擔任安陽市農業科學研究所副所長職務,分管單位內部的基建工程工作。王某在任職期間,先后分六次在自己家中和辦公室,收受建設公司、裝潢公司等五家公司項目經理或業務代表現金共計32萬元。之后,王某利用自己的職權便利,在與這些單位的業務往來中,為他們提供方便和幫助。案發后,王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實事,并主動交待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中受賄28萬元的事實,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王某已將所得贓款已全部退出。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3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王某歸案后,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且已將贓款全部退出,有悔罪表現,且認罪態度較好,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作者:王忠文 尚德志 于曉文)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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