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學界專家:案件起因并不足以減輕楊佳罪責
2008年10月24日 07:44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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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諸多媒體在上!案咴骸蓖怅P注“楊佳襲警案”審判。當日上午,該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繼續二審,法庭宣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核準。此前,楊佳以故意殺人罪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8年7月1日,北京男子楊佳攜帶尖刀等作案工具闖入上海市閘北公安分局機關大樓,持刀對數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員的頭、頸、胸、腹等要害部位連續捅刺,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輕傷、一名民警和一名保安人員輕微傷。 中新社發 潘索菲 攝
7月1日上午9時40分許,一名北京來滬無業人員突然持刀闖入上海閘北區一綜合辦公樓內,連續捅傷多名公安民警和一名保安,隨即被民警當場擒獲。案發后,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吳志明,市長助理、市公安局局長張學兵等領導到現場指揮傷員救治和處置工作。經初步偵查,犯罪嫌疑人楊佳,男,28歲,北京市人。當日上午,楊在辦公大樓便門外縱火后,捅傷一名保安,突然闖入樓內辦公場所,襲擊正在辦公的民警,共致9名民警受傷,其中5名民警送醫院搶救無效犧牲。據楊某交代,其對2007年10月因涉嫌偷盜自行車被閘北分局依法審查一事不滿,為報復公安民警,實施行兇犯罪行為。 中新社發 宣克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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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佳襲警殺人案發生后,引起包括法學界在內的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日前,在我國刑事法學界享有較高聲譽的3位專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北京大學教授儲槐植,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分別從不同角度對楊佳襲警殺人案的審理談了自己的看法。
趙秉志:案件起因對楊佳的量刑沒有影響
本案的案發原因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楊佳的辯護律師提出,不能排除警方在2007年10月5日晚的盤查中曾毆打過楊佳,而警方之后對楊佳投訴的處置不當則是引發本案的重要因素。
趙秉志介紹,從楊佳案查明的事實看,案件起因對量刑基本已不產生影響,即不能因起因問題對楊佳從寬處罰。首先,法院審理查明,警方對楊佳騎無牌無證自行車進行盤查于法有據,對其處理過程中也無毆打行為?梢哉f,警方對楊佳的盤查及對其投訴的處理并無過錯,至少沒有明顯過錯,不能由此說楊佳受到了嚴重迫害,故楊佳不具備義憤犯罪或者激情犯罪的前提。退而言之,即使他曾受到不公正對待,即使警方存在明顯過錯,也不足以減輕他的罪責。
“楊佳案是一起有預謀的襲警殺人案件,案件的發生有一定社會原因,但從刑法學角度看,法院根據楊佳犯罪的具體情節、危害后果及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作出死刑判決,于法于理都是正當的。”趙秉志表示。
儲槐植:要正確認識精神病與刑事責任的關系
“楊佳作案時是否有精神病,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對于精神病與刑事責任的關系,社會上存在一些認識誤區,認為有精神病就不負刑事責任。這種認識并不正確!眱敝舱f,我國刑法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不能簡單得出,“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一概不負刑事責任”這樣的否定結論。
儲槐植說,對于楊佳的精神狀態,上海警方委托鑒定機構做了鑒定,結論是楊佳“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從其精心預謀犯罪、實施犯罪和一、二審庭審的表現看,楊佳也不是有精神病的人。
陳衛東:楊佳襲警殺人案審理做到了程序公正
陳衛東對公眾關心的問題做了具體解釋:
——關于辯護。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辯護律師既可由被告人自己委托,也可由其近親屬代為委托,但最終應以本人意思為準。本案一、二審辯護人的確定,都是楊佳本人的意愿,有利于保障其訴權。
——關于精神病鑒定。刑訴法雖規定司法精神病鑒定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但關鍵在于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有無鑒定資質。本案鑒定機構在我國享有較高聲譽,其鑒定資質、能力均無問題,結論自然可靠。
——關于公開審判。一、二審開庭都有當事人親屬和社區群眾旁聽,二審旁聽人數達130余人。同時,二審進一步向媒體記者開放,有28家媒體的30名記者旁聽二審庭審,充分體現了審判公開原則。(新華社 記者 楊維漢)
【編輯:宋方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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