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7日。清晨的淮南,空氣中已帶著幾分寒意,盡管還沒到正常上班時間,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樓前卻已聚集了許多人,有參加庭審的旁聽人員,好奇駐足的過往群眾,還有大批的公安和武警。
3年前,淮南市公安機關在對一起傷害案件進行偵查時,一名公民在專案組接受詢問時突然墜樓身亡。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對當時在場的3名公安人員提起公訴。而家屬列舉了重重疑點,認為死者很可能被3名公安人員刑訊逼供致死后又拋尸樓下。
2006年8月16日,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曾公開審理了此案,法院并沒有作出判決。時隔兩年后,這起被移交到淮南市中院的案件再次開庭。
樓前的人群里,有名女子高喊:“公開審判為什么不敢讓老百姓們進去聽。”喊話者是謝佩銀的家屬,因為法院只發放給他們家5張旁聽證,她沒能入內。
法院大樓的每一個入口處都由警察和武警把守,持證進入者要在核對身份證和進行安檢后才能進入。一切都透出異樣的氣氛。
謝佩銀之死
時間得追溯到3年前。
2005年3月15日,淮南市田家庵發電廠發生了一起傷害案,該廠總工程師蔣某在上班時被3名兇手砍傷在自家樓梯口旁,蔣某右腿的腳筋被砍斷。兇手作案后迅速逃離了現場。
傷害案引起了當地部門的高度重視,淮南市警方組成“3·15”故意傷害案專案組,時任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副局長岳斌為專案組負責人之一,電廠路派出所原所長吳家林,刑警一大隊原指導員萬張也同為專案組成員。
電廠方面為配合專案組破案,提供該廠“田源賓館”的3樓會議室作為辦公地點,并將312、313兩間客房用于專案組成員休息。
2005年3月26日,專案組找到謝佩銀了解情況。
謝佩銀是當地承攬小型建筑工程的個體戶,曾在電廠承包過一些小業務,經常出入田家庵發電廠,熟悉電廠的職工。蔣某被砍傷的前一天,謝佩銀開車從田家庵發電廠經過,碰到了步行的蔣某,謝佩銀與蔣某打了一聲招呼,問蔣某是否要送他一程,蔣某說:“不用。”在蔣某被砍傷后,謝佩銀被列為排查對象之一。
3月26日,專案組成員通知謝佩銀到專案組談話。當天下午,謝佩銀到專案組駐地反映情況。返回家的謝佩銀認為還有一些情況沒有向專案組說清楚,決定第二天上午9時再去專案組。
3月27日上午,謝佩銀來到專案組所在地,接受詢問。當時,岳斌、吳家林和萬張一起將謝佩銀留在312房間內進行詢問。然而當天下午,謝佩銀卻突然從312房間墜樓死亡。
案發后,當時在場的警察稱,是謝佩銀“突然站起來,扒開窗戶,跨上窗臺跳樓身亡的。”
隨后,淮南市田家庵區檢察院以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為由,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以玩忽職守罪追究3人的刑事責任。
而謝佩銀的家屬并不認同這種說法。他們尋找到許多證據,證明這不是一起簡單的墜樓案。特別是在他們看到有關部門做出的司法鑒定之后。
案件發生后不久,淮南市田家庵區檢察院委托淮南市人民檢察院及國家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先后作出兩次鑒定。鑒定結果讓謝佩銀的家人更加覺得疑點重重。
離奇的墜樓
謝佩銀出事時所在的賓館位于電廠家屬區。謝佩銀的哥哥謝培軍就是這個電廠的職工。
對于謝培軍來說,每次上下班都會經過這個賓館,而每次帶給他的都是內心的刺痛。包括他在內的所有親屬都不相信,謝佩銀會自己跳樓。
謝佩銀生前擁有一個美滿的家庭。他的妻子是一名小學教師,女兒是南京某大學的學生。就在謝遇害的前兩天,他剛為放假回來的女兒過了18歲生日。
謝佩銀的妻子王明群記得,2005年3月27日早晨,謝佩銀出門前往專案組接受詢問,一天未歸。當晚9時左右,當她打電話給丈夫時,話筒里卻傳來對方已關機的提示。第二天上午,當她和女兒得到謝佩銀出事的消息時,兩人頓時暈倒在自家的客廳里。
“他根本就不是‘3·15’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卷中也都承認了,當時專案組找謝佩銀談話,僅僅是將其作為一般證人了解情況的。”謝培軍說,“這樣的情況下,誰會相信好端端的一個人會去自殺?”
案件發生后,淮南市田家庵區檢察院先后請過多家司法鑒定機構,這些機構出示的鑒定書顯示:謝佩銀高墜死亡前有手背被電流擊傷,送檢皮膚具有電流損傷特征。
同時,在檢察機關最初的起訴材料中也認定,謝佩銀謝佩銀“高墜死亡前,右手被電流擊傷”,死者頦部小片擦傷,頸前正中至胸骨見一條帶狀表皮脫落……結合現場情況,墜落起始點和墜落空間尚無解釋該損傷形成的物體存在。這些遠非墜樓所能造成。
檢方指控,謝佩銀墜樓后,在場的吳家林和萬張首先做的不是對謝進行搶救,而是相互串供,偽造當天下午的談話材料。
2006年8月16日,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田家庵檢察院起訴原公安干警吳家林、萬張、岳斌玩忽職守導致謝佩銀墜樓死亡一案。
謝培軍對記者說,旁聽席上除了他和另外4名家屬外,大部分是被告人的家屬和以前的同事。
“旁聽席上數次出現不合時宜的掌聲和叫好聲,本是莊嚴的法庭一度失控。”現場旁聽的《方圓法制》雜志記者在其報道中描述:“‘你們誰沒有家人,誰沒有兄弟姐妹。一個活生生的人就死了,你們還有臉起哄?’混亂的局面隨著一位中年婦女近似哭泣且讓人震驚的質問逐漸安靜下來。”
田家庵區人民法院的這次審理沒有作出判決。
死亡時間成謎團
謝培軍對記者說,2005年3月28日,他和其他幾名親屬到電廠路派出所,淮南市田家庵區公安分局一名副局長告訴他們:從3月27日中午11時開始,專案組成員開始對謝佩銀訊問;12時多吃完盒飯后接著訊問,中間沒有休息;15時左右,謝佩銀突然情緒激動,先拉開窗簾后拉開窗子,然后搬來椅子,從三樓窗口跳下去了,當時兩個人都沒有拉住他,其中一人手臂還被窗戶刮破。
當時,謝佩銀的妹妹質疑:“廠里人都說是6時,怎么變成3時了?”這名副局長回答:“你不要聽他們道聽途說,那是謠傳,你應該相信我們公安機關。”
謝培軍說,第二天,家屬再去公安局,這名副局長給出了第二種說法:3月27日當天,謝佩銀在專案組辦公地點接受訊問,12時多吃完盒飯后就睡了一會,睡到下午3時多醒來,專案組接著訊問,下午6點多的時候情緒突然激動,站在床上從窗戶跳下去了。
到后來謝佩銀的家屬再次去公安局的時候,這名副局長又給出了第三種說法:3月27日謝佩銀在專案組辦公地點接受訊問,12時吃完盒飯后就睡了一會,睡到下午3時起來開始繼續訊問,下午6時左右突然情緒激動,搬來椅子,拉開窗簾,打開窗戶,就跳下去了,隨即辦案人員上前阻止,只是抓住了腿部,當時人的重心已經向下了,就沒有抓住,而且一人手臂被刮傷了。
“按照公安局的說法,5名專案組成員一直在事發地點312房間訊問我丈夫,中間也沒有任何外出,直到我丈夫墜樓出事。而事實恰恰相反。”王明群告訴記者,“3月27日下午3時25分左右,專案組成員吳家林、胡傳雷、蔣志凱3人來到我二姐開的飯店。當時飯店已經關門,在場的房東老太太不讓他們進入,其中一人用小靈通撥通了我二姐飯店的電話,說是要找我有點事情。我二姐當時并不在,是我大姐接的電話,告訴他們我不在飯店。后來他們又強行進入飯店,我大姐問他們具體什么事情,他們也不說,到處尋找我,在確定我不在飯店后就匆匆離開了。”
王明群稱,對于這一點,專案組極力否認,“但我們有電話記錄和人證,我只能認為他們在掩蓋事實真相,很可能是,這些人來二姐飯店找我之前,我的丈夫已經出事了。”
在法庭詢問過程中,死者家屬向法醫提出謝佩銀死亡時間的疑問,但是安徽省檢察院的陳洪法醫說:“我只對檢察院委托的死者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死亡時間我不管。我拒絕對此答復。”
變更了的起訴書
2008年10月17日。時隔兩年后,此案被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報請由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與上一次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一樣,訴訟請求同為追求被告玩忽職守的責任。但此次起訴書的內容與上次相比卻大有不同。
兩年前的起訴書中,檢察機關對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是:2005年3月26日下午,專案組找到謝佩銀了解情況,3月27日上午,謝佩銀又主動來到專案組說明情況。11時許,岳斌安排吳家林、萬張隨其一起將謝佩銀留在312房間內進行詢問。然而當晚6時20分,謝佩銀從312房間墜樓死亡。經過淮南市人民檢察院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先后兩次鑒定:謝佩銀系高墜損傷死亡,高墜死亡前,右手背被電流擊傷。
同時,該起訴書還認定,謝墜樓后,吳家林和萬張對謝墜樓時兩人在312房間中所處的位置相互串供,萬張還在有關領導和單位未到達現場之前,偽造了一份當天下午詢問謝佩銀的談話材料。
而在10月17日庭審時,淮南市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決定對本案變更起訴”,并將原起訴書作廢。變更后的起訴書,將原起訴書認定的事實更改為:“13時30分謝佩銀在詢問筆錄上簽了字。岳斌等人認為謝佩銀所說情況與專案組已掌握的仍然不符,決定將他留下繼續談話。下午岳斌兩次派人到謝佩銀家核查有關情況,被告人吳家林在與謝談話過程中多次到會議室向岳斌匯報情況,稱謝佩銀情緒比較急躁。但岳斌等人對此毫無防備,只有萬張一人與謝佩銀在312房間窗前談話。18時23分,謝佩銀突然站起來,扒開窗戶,跨上窗臺跳樓身亡”。
變更后的起訴書沒有了謝佩銀高墜死亡前,右手背被電流擊傷以及本案各被告人在案發后偽造證據、互相串供的內容。
這份起訴書,在法庭上遭到了謝佩銀家屬的強烈質疑。
“本案從表象看,謝佩銀的身體是從3樓上墜落著地的,但導致謝佩銀死亡的真實原因究竟是什么?公訴機關在本案中雖然先后使用了不同版本的起訴書,卻均未對導致謝佩銀死亡的真實原因予以揭示。”謝佩銀親屬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說。
“各被告人說他是‘跳樓自殺’,變更后的起訴書對此也這么認定。我們認為,這種認定是錯誤的。任何人要自殺,一定要有導致其自殺的原因。在這起案件中,謝佩銀是自己主動走進公安機關專案組的,原本是為了配合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到了當晚18時28分即墜樓身亡,是什么原因令其產生這種結果?”
謝佩銀的親屬代理人表示,對自殺原因,起訴書根本就不予涉及。如果沒有揭示出導致謝佩銀身亡的真實原因,案件事實不可能真正查清。
第四份鑒定意見書
需要說明的是,在這次法院開庭審理案件之前的幾個月,淮南市檢察院又委托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第四次鑒定。檢察機關更改起訴內容的部分依據,是源于第四次鑒定。
這次鑒定意見書的四個結論是:被鑒定人謝佩銀系生前高墜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其肝臟破裂生前高墜可以形成;謝佩銀生前未遭受電流損傷;其墜落體位符合生前高墜所致。
謝佩銀親屬的代理律師當庭表示,這份由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所謂重新鑒定意見書根本不具任何采信價值。
首先,是該司法鑒定書程序上嚴重違法。按照國家相關法規,鑒定人應當在一個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同時,“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而距謝佩銀死亡3年之后的第四次重新鑒定意見書上,署名的7名鑒定人中,只有兩人是在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注冊登記并公示的法醫類執業司法鑒定人,其他5人都不是該中心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該鑒定報告文書的署名是“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但是鑒定人簽名上面的署名鑒定機構卻是“上海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前后矛盾。
2007年10月1日即已施行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第十八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
最初的司法鑒定是由國家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作出。而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的資質條件,根本無法高于第一次的鑒定機構。
更讓家屬覺得難以理解的是,在這次庭審中,檢方竟然提供了案發后一份由公安機關制作的《現場勘驗筆錄》。
“一個簡單的司法常識是,凡牽涉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在辦案中涉嫌刑事犯罪問題的,依照法律程序,偵辦此案單位的只能是檢察機關。其他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無權插手,特別是該案中的各被告人更是不能涉及,而應該自覺地回避,接受審查。”謝佩銀家屬說。
然而這份《現場勘驗筆錄》就是由該案的被告人直接實施并完成,指揮人是岳斌,勘驗人是萬張。這份筆錄,不僅沒有按規范記載測量現場內物體擺放或散落位置的距離,特別是對謝佩銀墜樓落地的體態及位置的記載上更是模糊不清,甚至還將謝佩銀墜樓落地的體態錯誤地描述為“呈仰臥位”。
讓家屬覺得荒唐的是,就是這樣的一份《現場勘驗筆錄》竟然還是第四次司法鑒定時的工作依據之一。
“前面幾次鑒定,包括由國家權威機構出具的鑒定就這樣輕而易舉地被否定了。我們不知道這背后隱藏著什么。就拿死者身上的電擊傷來說,采用的是同樣的鑒定方法,案件發生后及時作出的結論,跟3年后重新再做的結論相比,哪個更有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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