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上午,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對廣西新華印刷廠原黨委書記、廠長韋貞流貪污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韋貞流有期徒刑十年,責令其退賠贓款16萬元。
廣西新華印刷廠(以下稱新華廠)為廣西出版總社(下稱出版總社)下屬機構,每年完成出版總社下達的印刷任務后,出版總社根據印刷業務數量和質量情況支付給新華廠數額不等的“核定費”。經查明,2006年8月16日,時任新華廠廠長的被告人韋貞流到出版總社簽字領取出版總社發給新華廠2005年度“核定費”84618.09元,出版總社科教中心據韋貞流提供的個人賬戶,到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新竹路分理處將84618.09元存入韋貞流的個人帳戶。韋貞流收得此款后,既不向廠領導班子通報,也不將該款交給長財務或者發給有關人員。在同年10月19日從其個人賬戶中取出80000元,以個人名義借給新華廠作為流動資金使用,余款4618.09元繼續留在其個人賬戶內。判決宣告前,被告人韋貞流才將4618.09元退給新華廠。
2005年至2007年,新華廠與北京某出版社簽訂印制合同,由新華廠承印中小學教材。后來新華廠按合同約定印制了各類教材,至2007年5月30日止,出版社前后付給新華廠印制費40325967.18元。經新華廠領導班子討論決定,該廠需付給出版社駐南寧辦事處“吳紅娟”(身份不明)等人“業務回扣費”。2006年1月至7月,為方便提取現金,由被告人韋貞流簽批,該廠財務以付材料款的名義將公款454萬元轉入個體戶張某的私人帳戶,然后被告人韋貞流又叫張某將該款中的245萬元轉入南寧人鄧某的私人帳戶內,將75萬元轉入南寧人莫某的私人帳戶,將10萬元轉回新華廠。
之后,鄧某、莫某分別將賬戶上的345萬元、75萬元全部提取現金交給被告人韋貞流。韋貞流得款后將其中的391萬元分五次送給“吳紅娟”派來的人,將25萬元購買單位用車,將1萬元借給覃某作拆運機械費用。2006年7月13日,被告人韋貞流持張某開具的20萬元現金支票到中國農業銀行河池分行拉友分理處,按銀行要求在支票背書欄填寫其名字和身份證號、大額提取現金登記表后,農行河池分別在拉友分理處、農行河池南新西路分理處領款各10萬元,后前往南寧將其中的12萬元交給出版社駐南寧辦事處“吳紅娟”派來的人,余款8萬元非法占為己有。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 (作者:韋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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